被告人A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公诉人:
湖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A及其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A的辩护人。经过认真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多方调查,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请法庭结合庭审综合认定,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被告人A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公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建议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A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且在今天的庭审中当庭认罪,建议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A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A主观恶性不大,在进入传销组织时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自己本身也是传销组织的受害者。而且其下限人数较少,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所述,辩护人对罪名认定及事实证据没有异议,请求法庭认定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并对被告人A从轻处罚。
此致
望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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