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A。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A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A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乡县看守所。现申请人段欢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犯罪嫌疑人A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申请人家属愿依法为A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A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结合犯罪嫌疑人A组织领导传销的犯罪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其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罪嫌疑人A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三、犯罪嫌疑人A的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因此A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不良行为。
A犯此次组织领导传销罪,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现在在民警的教育下,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罪行,A取保后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也非常小。
四、可以提供有稳定职业的担保人或相当数量的保证金。
五、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重要证据和基本证据都已收集的,改变强制措施不会影响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与公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A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及其他相关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A取保候审!
此致
望城区派出所
申请人:
申请时间:
附:1、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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