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邓东生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4日 1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东生,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XX商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某、焦作XX商贸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东生、被上诉人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孙某、被上诉人焦作XX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吕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X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