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东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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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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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驳回原被告诉求,维持原判!

发布者:邓东生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4日 3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东生,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司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偿还冯某借款360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借款163600元,其中只有3600元是借款,其余160000元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承揽河南省荥阳市第二人民医院病房楼的地砖、墙砖铺设工程时二人共同投资。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诉状中陈述借条中的160000元是其为上诉人在荥阳工地垫付的工程款并对投资该工地作出相应举证。2、被上诉人自始至终未能举证证明160000元借条是在双方进行过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况下出具。3、即便上诉人难以举证被胁迫书写借条将本案作为民间借纷审理,被上诉人也应当举证其出资的数额以证明其向上诉人支付了借款。本案中,被上诉人举证证明其向荥阳工地投资的数额也仅有78500元,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全部出资为160000元的情况下仅依据借条即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160000元显然对上诉人不公。

冯某辩称,关于垫付款的形成及金额,被上诉人均向法庭进行了说明,并且提供了证据,该款项的性质实际上仍是借款。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认定借款本金数额是否正确。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一审将争议的16万元计入借款本金数额与本案实际相符,且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经清算后由债务人以出具借条的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该借款法律关系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认定本案借款本金数额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司某虽对争议的16万元不予认可,但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不能推翻冯某提供的债权凭证的效力,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其关于减轻承担偿还责任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司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司某负担。

邓东生律师,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3年从事律师行业至今,有着办理各类案件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处理交通事故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许昌
  • 执业单位: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020********0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