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东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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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尚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邓东生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8日 2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杨XX、尚X因与被申请人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2民初181号和本院(2019)豫11民终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XX申请再审称:1.本案所涉款项的真实性质是欠款的转化而不是借款。欠条形成的原因一部分是申请人杨XX让被申请人唐XX买承兑汇票的款项,唐XX让杨XX出具了欠条;另一部分是唐XX利用该部分承兑汇票产生的利润差额即业务回扣取得的钱款,唐XX亦让杨XX出具了欠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部分欠款不应受法律法律;2.杨XX虽向唐XX出具了540万元的借条,但并未实际收到全部借款。杨XX实际共收到唐XX3笔借款,共计60万元,杨XX已实际偿还本金38万元;3.2017年7月15日杨XX与唐XX签订《房屋抵押还款协议书》后,杨XX在2017年7月17日转账给唐XX10万元,2017年8月17日转帐给唐XX8万元均系偿还欠款本金;4.张XX对唐XX40万元的债务并未转让给杨XX,杨XX不应偿还该笔借款;5.2017年7月15日杨XX与唐XX签订的《房屋抵押还款协议书》中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9年7月15日,唐XX起诉时借款没有到期,且其没有证据证明杨XX存在不履行的情况,唐XX的起诉缺乏事实基础,不应得到支持;6.2017年12月5日杨XX与唐XX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是新的协议,是对《房屋抵押还款协议书》的变更,该《房产买卖协议》中并没有要求尚X承担担保责任,尚X对借款本息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房屋抵押还款协议书》和《房产买卖协议》均系唐XX强迫杨XX签订。综上,两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尚X申请再审称:1.两审判决认定杨XX与唐XX存在540万元的借贷关系,认定事实错误。(1)唐XX不能合理说明款项的来源及产生的实际原因;(2)从借款的支付来讲,唐XX两审陈述自相矛盾,很大一部分借条不能说明已经实际支付及如何支付;(3)本案所有借条均来自于以前的欠条,而大部分欠条产生的基础原因不合法;2.两审判决对本案借款利息的认定和起算判决错误。杨XX与唐XX2017年7月15日签订的《房屋抵押还款协议书》,2017年12月5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该《房产买卖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商定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所借乙方的XXX元借款不再付息。”是对《房屋抵押还款协议书》的重大变更,在利息的支付上,应以双方后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为准;3.2017年7月15日之后,杨XX转账给唐XX共计18万元均系偿还本金;4.即便按照实际履行的40万元借款来算,尚X的担保期限是2019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现担保期限未到,尚X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唐XX答辩称:1.杨XX和唐XX之间不存在买卖承兑汇票的情况;2.《房屋抵押还款协议书》和《房产买卖协议》均系杨XX自愿签订,该两份协议杨XX均未实际履行;3.本案所涉15张借条和换条之前的借条均系杨XX亲笔书写。综上,两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唐XX向法庭提交了申请人杨XX向其出具的15张,共计540万元的借条以及换借条之前的欠条复印件,与双方在2017年7月15日签订的《房屋抵押还款协议书》中记载的借款数额一致,且杨XX认可借条的真实性,故一、二审判决对借款本息予以认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杨XX申请再审称欠条是双方购买承兑汇票的差额进行结算所产生,其并未实际收到以上借款,且《房屋抵押还款协议书》是在受胁迫情形下所签订,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对为何在没有收到借款的情况下仍多次给唐XX出具借条作出合理解释,且从协议签订至今也未采取任何救济措施,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2017年7月17日杨XX转账给唐XX10万元,2017年8月17日转帐给唐XX8万元,杨XX主张该18万元系偿还唐XX本金,但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结合10万元转款发生在《房屋抵押还款协议书》签订后两天,8万元转款发生在该协议签订后一个月的事实以及唐XX的自述,两审判决认定该两笔转款部分用于偿还本金、部分用于偿还利息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关于杨XX申请再审称,张XX的40万元借款不属于本案借款的问题,综合本案证据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双方已将该40万元计算在《房屋抵押还款协议书》确认的540万元借款之内,张XX也出具书面证明予以佐证,故该40万元借款应包含在本案540万元借款内。关于杨XX、尚X申请再审称借款期间尚未届满不应偿还借款及尚X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虽然在一审审理时,《房屋抵押还款协议书》约定的借款期限未到期,但该协议书约定杨XX在借款期间应每月支付唐XX借款利息,但自2017年7月16日至唐XX提起一审诉讼,杨XX未再支付借款利息,杨XX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唐XX有权要求杨XX提前偿还借款。尚X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再者,现协议书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杨XX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尚X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再审申请人杨XX、尚X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XX、尚X的再审申请。
邓东生律师,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3年从事律师行业至今,有着办理各类案件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处理交通事故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许昌
  • 执业单位: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020********0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