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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贺XX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24日 | 发布者:李玄博 | 点击:35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涉嫌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贺XX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

律师观点分析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涉嫌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贺XX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X、代理检察员康敏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及其指定辩护人刘XX、被告人贺XX及其辩护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l、聚众斗殴罪

2017年5月14日,蔡XX(另案处理)指使刘XX(另案处理)带队,在其居住的西安市景XX就掌灯小区地下车库储藏室内取了关公砍刀等作案工具,带领高XX(另案处理)、武XX(另案处理)、卢XX(另案处理)、陈XX(另案处理)、徐XX(另案处理)、左某某(另案处理)、刘XX(另案处理)、荣XX(另案处理)、焦XX(另案处理)、徐XX(另案处理)、万XX(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杨X、贺XX等人,由被告人贺XX驾驶陕AXXX蓝色别克商务车,载着刘XX、徐XX、陈XX等人在前面带路,荣XX驾驶陕AXXX白色全顺车,载着焦XX、武XX、万XX、徐XX、左某某、高XX及被告人杨X等人,卢XX驾驶陕AXXX咖啡色别克商务车,载着刘XX等人,这两辆车紧跟前车,当日下午到达武功县小村镇罗古中学东北XX赵XX(另案处理)所开设的赌场收取保护费。后双方发生冲突,刘XX、高XX、武XX、卢XX、陈XX、徐XX、左某某、刘XX、万XX、徐XX、荣XX、焦XX及被告人杨X等人手持关公砍刀,与赵XX带领的吴XX(另案处理)、葛XX(另案处理)、袁某某(另案处理)、薛XX(另案处理)、李XX(另案处理)、唐XX(另案处理)、王XX(另案处理)、王XX(另案处理)、薛XX(另案处理)、姚XX(另案处理)、赵XX(另案处理)、马XX(另案处理)等人对峙,被赵XX手持的猎枪吓跑,在逃跑过程中,卢XX驾驶陕AXXX别克商务车与赵XX一方的李XX(另案处理)驾驶的一辆白色力帆越野车(陕AXXX)迎面故意撞击,后刘XX等人手持关公砍刀对该力帆越野车进行打砸,并对力帆车内人员实施殴打。赵XX一方赶到后,刘XX等人弃车徒步逃离现场,与此同时,赵XX一方对刘XX等人所开的三辆车也进行了打砸,被告人贺XX在逃跑时被赵XX一方砍伤。

本案导致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贺XX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本案涉案的5辆车中,陕AXXX咖啡色别克车报废,蔡XX赔付给租赁公司的姚XX17万元;陕AXXX白色力帆越野车报废,吴XX赔偿给田XX6.5万元,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为赵XX一方自己人误砸。事后,蔡XX指使万XX(另案处理)将受伤的被告人贺XX安排在西安市凤城医院救治,并给当日参与打架的人各发放了500元报酬。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车辆信息、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证人蔡XX、刘XX、武XX、陈XX、徐XX、卢XX、刘XX、左某某、高XX、焦XX、荣XX、徐XX、万XX、杜XX、苏XX、万XX、田XX、姚XX、姚XX、姚XX、李XX、李XX、刘XX、何XX、刘XX、郑某某、唐XX、董XX、李XX、王XX、王XX、马XX、赵XX、葛XX、赵XX、袁某某、舒XX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光盘五张;被告人杨X、贺XX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敲诈勒索罪

(1) 2017年5月上旬,被告人杨X在刘XX的带领下,与

万XX、高XX一起,由杨X开车前往耿XX(另案处理)在户县庞光镇一养老院中开设的赌场,以收取保护费名义对耿XX敲诈勒索,每次由刘XX收保护费3000元。其中杨X前往2次,每日获益300元,共600元。

(2) 2017年5月,被告人杨X在刘XX的带领下,与万X

丁、高XX一起,由杨X开车前往孙XX(另案处理)在西安市汉城XX开设的赌场,以收取保护费名义对孙XX敲诈勒索,每次由刘XX收保护费3000元。其中杨X前往5次,每日获益300元,共1500元。

(3) 2017年5月,被告人杨X在张XX(另案处理)的带领下,与安XX(另案处理)、卅(身份不明)一起,由杨X开车前往郭XX(另案处理)在西安市蓝田县XX上开设的赌场,以收取保护费名义对郭XX敲诈勒索,每次由张XX收保护费2000元。其中杨X前往2次,每日获益300元,共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刘XX、李XX锋、刘XX、程XX、张XX、万XX证言;被害人耿XX、孙XX、郭XX的陈述;被告人杨X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贺XX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杨X持械积极参与对峙,被告人贺XX驾驶作案车辆,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杨X伙同他人,以收取保护费为名,多次敲诈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犯有二罪,对其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的观点,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观点,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贺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

三、对被告人杨X违法所得27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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