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马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XX及其辩护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5日至28日,武功县XX镇XX村过会唱戏,被告人贾XX来到戏台附近参与赌博,被告人贾XX输钱后怀疑被害人朱XX作弊,遂怀恨在心。同年9月11日12时30分许,在大庄镇曹家村县环XX上南距高速公路约200米处,被告人贾XX在路上遇到朱XX,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纠纷,被告人贾XX遂用木棍对朱XX实施殴打,致使朱XX多处软组织损伤及左胫骨干骨折。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X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告知书,被害人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鉴定委托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证人李XX、安XX、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张XX、张XX、宋X某证言;被害人朱XX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光盘三张;被告人贾XX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XX故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观点,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