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贾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24日 | 发布者:李玄博 | 点击:30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

律师观点分析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马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XX及其辩护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5日至28日,武功县XX镇XX村过会唱戏,被告人贾XX来到戏台附近参与赌博,被告人贾XX输钱后怀疑被害人朱XX作弊,遂怀恨在心。同年9月11日12时30分许,在大庄镇曹家村县环XX上南距高速公路约200米处,被告人贾XX在路上遇到朱XX,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纠纷,被告人贾XX遂用木棍对朱XX实施殴打,致使朱XX多处软组织损伤及左胫骨干骨折。经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X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告知书,被害人诊断证明及病历复印件,鉴定委托书,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证人李XX、安XX、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张XX、张XX、宋X某证言;被害人朱XX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光盘三张;被告人贾XX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XX故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观点,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李玄博律师 入驻14 近期帮助过:463 积分:1246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李玄博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李玄博律师电话(13319106005)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319106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