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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闵济宏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3日 2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闵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局。
负责人:安某,局长。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局(以下简称营房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6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申请再审称:两级法院互相推托责任,置法律权威和申请人等大批离退休干部的利益不顾,在没有任何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据的情况下,自我解释法律,裁定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非法剥夺了申请人作为公民的基本诉权。原一、二审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错误,应予撤销。两级法院没有明确本案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根据军队对涉案房屋的出售政策及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意见精神,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处于平等的民事地位,与日常订立的民事合同没什么不同。根据文件精神,如果购房人认为不符合自身要求的,也可以租住房屋、自理房屋或按房改房购买。正因为申请人认为按地方经适房价格购买能够获得地方认可并拥有全部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所以才购买了大屯小区的房屋。申请人购买房屋并非只依据部队文件,而是依据相关的现行法律规定,部队的文件只是具体实施办法以及明确涉案房屋出售的处理方法。涉案房屋出售的价格与地方当时的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并没有差别,申请人购买房屋并非参照市场规则确定,而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确定,这与本案中申请人所购房屋的定价机制没什么不同。综上所述,本案应属于法院受理,两级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作出公正的处理结果。
本院认为:关于张某提出的要求,判令营房局继续履行为其办理地方经济适用房性质的房地产登记手续,办理地方经济适用房房屋权属证书及土地证一节,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是本案争议焦点,亦是复查的重点。
经复查,涉案协议签订双方在身份关系上存在隶属关系,从协议的内容来看,签订该协议的依据,主要是部队为解决离退休干部的住房问题而下发的各种文件,依照文件的规定,可以购买该房屋的主体为达到特定级别的离退休人员,且房价的计算方式特定,该协议并非按照民事合同的原则和方式签订,基于上述两点,原审两级法院认定该合同不同于平等主体按市场规则签订的民事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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