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丽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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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假期认定及工资发放标准分析研究(以南京为例)

作者:范丽娟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373次举报

针对此次突然爆发的疫情,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均出台了延长相应的假期政策,那么针对此次延长的假期如何认定以及工资如何发放的问题,结合相关条文做如下分析:

首先,根据不同发布通知主体,以南京市为例,分为以下三部分来分析。

第一部分,对于国务院规定的延长假期至2月2日春节期间假期的认定性质及工资发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文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也就是说法定休假日是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剩余为休息日及调休假。今年春节休息日为1月24日至1月30日,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本身2月2日为周日就是休息日,也就是延长了两天假期,这两天呢既不属于法定休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属于特殊时期的特殊假日,并且文中对于该工资支付也并未明确。具体到我们南京地区,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2月4日发布的南京市人社局就贯彻落实各级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用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对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日计算支付不低于本人平时日工资200%的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对于延长的这两天,虽然并没有明确该假期的性质,但是我本人认为属于特殊时期的特殊假期,就类似于2015年9月3日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休息一天一样,比较特殊,但是工资支付应当是,如果安排员工上班,那么支付200%的工资报酬或者是正常发放报酬后期安排补休,二者选择其一。没有上班的,那么就是正常休息。

第二部分,关于南京市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复业时间的通知,2月3日至2月8日期间假期的认定及工资发放标准。

根据通知规定,南京市域内所有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8日24时。也就是在2月3日至2月8日这个期间,如何认定,根据南京市人社局就贯彻落实各级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用工工作的通知,这期间属于政府要求延迟复工复业等其他紧急措施导致的企业职工不能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这期间,如果正常上班,是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如果员工没有正常上班,企业也需要按照规定正常支付工资。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正常支付工资。

第三部分,关于2月9日之后一些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进行生产经营直至恢复正常期间的认定及工资发放标准。

第一,先明确这个期间属于企业自主决定的,所以既不属于法定休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第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及南京市人社局就贯彻落实各级有关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用工工作的通知,这期间属于停工停产期,也就是支付标准是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也就是说,在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仍然没有恢复生产经营,可以向员工发放生活费,并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生活费不包含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其次,根据上述三个区间工资发放主体均未包含一类人群,即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其工资发放问题。

对于上述群体,根据南京人社局的上述通知,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要求延迟复工复业等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也就是说对于上述三类人,在期隔离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企业需要正常发放工资报酬。即使企业正常上班,这三类人群未去上班,企业也需要正常发放工资报酬。同时也需要注意,对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要求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导致员工不能正常提供劳动,企业也应当正常支付报酬。主要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如果是单纯的居委会和村委会涉及小区物业自主对业主进行隔离,因为该组织均不属于政府组织,那么可以按照事假处理。但如果是政府下的命令由居委会村委会执行,也属于政府实施的隔离措施。具体要看发布命令的主体来判决工资发放问题。

最后,针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各种工资发放问题,还是要结合当地发布的各种政策来处理。(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范丽娟律师,河海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在劳动者薪资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4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