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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原件都在员工手上,要求双倍工资差额能获得支持吗?

发布者:韦云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391人看过

劳动合同原件都在员工手上,要求双倍工资差额能获得支持吗?

文/韦云律师·上海

[导语]

“双方半年前签字盖章的一式两份劳动合同原件都留在我手上,我按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差额,能获得支持吧?”电话里一个怯生生的声音问道。这操作,略猛,把律师的春困都惊跑了!如果劳动仲裁之后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这可是涉嫌虚假诉讼罪了!且不说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仅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就能让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无计可施吗?

[案情简介]

何小炯在上海坤迦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坤迦公司)从事机长工作,双方订有期限自2007年10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4月12日,何小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坤迦公司支付自2011年2月1日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坤迦公司人事专员出庭作证,称劳动合同原件于1月5日已发放到何小炯手上,因何小炯对工资涨幅不满而拒绝签名。坤迦公司提供了公司2011年续签劳动合同名录、2011年1月19日催告何小炯、李小佳等5人续签劳动合同的公告作为证据。何小炯否认公司的说法,称证人与公司有利害关系,其本人没注意过公告栏的信息、未收到过续签合同的通知。仲裁委员会认为坤迦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签订劳动合同已尽到诚实磋商义务,支持了何小炯的请求。

坤迦公司起诉至法院,另提供公司工会出具的证明,以此证明公司于2011年1月4日至6日统一安排续签劳动合同,因何小炯经多次口头、电话通知仍拒绝明确是否续签,公司于1月19日将续签通知张贴于公司的公告栏内。何小炯所在车间的文员小甲,以及李小佳所在车间的春节期间已离职文员小乙、操作工小丙出庭作证,称各车间文员分批领取一式二份的劳动合同后,下发到本车间每位续签员工手中,员工签名后再将其中的一份交换本车间文员,然后再由车间文员上交给公司人事部。小乙另称,员工李小佳是在公告通知后续签了劳动合同。坤迦公司另提供何小炯所在车间2011年1月至4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参保凭证及同期参保凭证中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证明该车间有综合保险缴费记录的劳动者除何小炯以外均与坤迦公司订有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通过证人证言及工会证明等证据看出,坤迦公司已经将劳动合同分批下发至各车间,再由各车间文员分发到每位员工处,视为其已经尽到诚信义务。同时,何小炯在入职之时就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坤迦公司仍按月为何小炯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亦表明坤迦公司不存在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判决坤迦公司无须支付何小炯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实际已经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支付双倍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实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形。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亦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此外,律师要向这位年轻劳动者强调,你的想法不仅不能稳赢官司,而且,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不能消除你的错误想法,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就涉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

人生不易,生活不易,学法知法更要守法。

[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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