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云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经济犯罪劳动纠纷合同纠纷行政诉讼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者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韦云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728人看过

劳动者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文/韦云律师·上海

【案情简介】唐某已婚未育子女,在应聘信息表上填写了已婚已育,于2008925日进入某某化学技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实验室化学师。此后,唐某在工作中多次与主管产生冲突,于20111114日收到公司以快递形式寄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记载的解除理由为唐某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不服从工作安排等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唐某认为公司录用条件为就业歧视,实属借机解除劳动合同,故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辩称因唐某应聘的岗位为化学师,工作中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导致生育婴儿可能会畸形,因此,公司招聘时明确该岗位的录取条件即为已婚已育。唐某承认工作中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公司基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设定录用条件并无不当;唐某为能顺利入职公司,提供了虚假的生育信息,而该信息是决定其能否被录用的条件之一,故公司以唐某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驳回唐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许多求职者为了谋取一份好工作,在应聘过程中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做各种“技术性”处理,隐婚、隐孕、资料错误、经历虚构等情况层出不穷,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也经常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算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故意告知或故意隐瞒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才属于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欺诈。

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范围,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用人单位一般要求劳动者提供的基本情况包括学历教育、职业资格、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也有单位要求提供包括婚姻状况、直系亲属相关情况等信息。此类信息采集是否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是否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有实质性影响,可参考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说明书作出判断。不同岗位对应的劳动者基本信息不尽相同,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如应聘有毒有害岗位的唐某提供虚假生育信息构成欺诈,但对普通岗位女职工而言,以已婚已育作为录用条件则涉及个人隐私、就业歧视。

【律师建议】在确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后,用人单位还需要履行合理注意与告知义务,如将相关个人信息与录用条件挂钩、核查信息真实性、告知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等。此后,一般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处理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1)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劳动者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2)在经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单位规章制度已明确提供虚假信息行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