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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微博发布不当言论被开除罚款,合法吗?

发布者:韦云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994人看过

  护士微博发布不当言论被开除罚款,合法吗?

 

  薛之谦李雨桐两位前情侣、前合伙人之间的金钱与爱情、法律与道义纷争一波三折、淋漓不尽,事件后续走向如何尚未可知,网友们不再轻易站队,持谨慎态度围观。但贵州一人民医院儿科护士在微博围观时过于投入,称“本人在医院工作,可惜了李小姐孩子没死在我手里”,此发言引起众怒,人民医院以其发表不当言论为由,对其做出除名并罚款5000元的处理。护士蔡女士随后删除自己的评论并致歉。

  网友们又是一阵哗然:因一句非工作环境下的言论被开除并罚款5000,有法律依据吗? 可以劳动仲裁吧?

  蔡女士是有权申请劳动仲裁的。人民医院是事业单位,其与护士蔡女士签订的是聘用合同,如蔡女士对此处理决定不满,是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

  5000元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2008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不再对劳动者有罚款的权力,蔡女士可要求单位返还的。

  此次开除的重点在于以“发表不当言论”为由开除,合法吗?

  蔡女士在致歉时承认自己犯了错,认为自己“作为医务人员未作到南丁格尔的誓言”。南丁格尔誓言的中文翻译是“余谨以至诚,于上帝及会众面前宣誓:终身纯洁,忠贞职守。勿为有损之事,勿取服或故用有害之药。尽力提高护理之标准,慎守病人家务及秘密。竭诚协助医生之诊治,务谋病者之福利。谨誓!”目前,我国执业护士入职并没有统一的宣誓词,但“人道主义精神,救死扶伤信念”是一脉相承的,也是公认的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我国尚未制定《护士法》,对护士的职业道德主要体现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二章和第五章。其中,第二章规定所有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应“以人为本,尊重患者,关爱生命,医患和谐……”;第五章对护士进行行为规范,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有人认为人民医院对护士蔡女士除名理由是“按照合同管理相关规定”,语焉不详,且“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并不一定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很可能此次解除聘用合同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可能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确实,无论是单位的规章制度或《护士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基本上针对的是工作中的行为,不可能穷尽列举员工日常行为,但不能说没有被列明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就是可行的。《劳动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第七条规定“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医生、护士、教师、警察等特殊职业,普罗大众有高于一般人的道德水平期待,这种期待不仅是针对其工作环境下的表现,更延续其业余生活之中。在(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534号中,法院以“严重违反了婚姻家庭道德及教师职业道德”为由支持学校解除某婚内与他人同居的教师之间的劳动合同。此外,《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规定,受聘人员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在人民医院的通报中已经提到“全国各地网友的不停拨打我院办公室电话进行投诉,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人民医院按《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规定对护士蔡女士除名,应当是合法的。

  以前,有句话说“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但这句话诞生于1993年,已经太久远了。现在,个人生活在网络上留下大量信息,网络实名制正当其时,你所说的话,某天就可能成为呈堂证供。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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