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意向书
中国XX医院:
我是你院骨科接诊的患者XX。2010年6月15日因交通事故致右胳膊肱骨骨折,被120急救车送到你院骨科接受治疗。6月18日你院为我实施手术,但手术中你院医务人员将手术用的钻头一枚掉在我体内。术后你院医务人员没有如实向我及家属说明此事,直到家属拿到手术部位的影像片后发现了,并问到时,你院医务人员才将实情告诉我们。
由于一枚钻头留在体内,使本来已饱受肉体伤痛折磨的我,在精神上产生严重恐惧和不安。据你院医务人员交待,此钻头要等到二次手术取钢板时一并取出,并且要在骨头上钻眼取出,你院医务人员也说目前谁也无法确定此钻头在我体内会有多大损害。这无形更加让我有了无法消除的担心与恐惧。此事对我的心理产生极大压力,精神高度紧张,时常会有一种无法言明的恐惧。可想而知此事给我的心理及精神造成的损害是无法形容的。基于此向你院提出一次性赔偿五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理由如下:
一, 你院主观上的严重过错:
过错一,由于你院医务人员的严重过错,导致手术用的钻头一枚掉在我体内,使原本预计二个小时左右的手术,经过了四个多小时才结束。
过错二,你院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在事发后没有如实向我及家属说明情况,侵犯了我的知情权。
二, 你院事实上给我造成的损害:
第一,由于钻头留在我体内,给我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和精神上的恐惧与不安,精神损害已成事实。
第二,由于目前尚未确定此钻头在我体内会对我产生多大损害,且要等到二次手术时钻眼才能取出,这意味着此钻头要在我体内留存一年左右。我不但要承受这一年多的精神恐惧,还要面临一年后在一个本来就有伤的骨头上钻眼取钻头的后果,这种伤害有多大?其后果有多严重?现无法预知。这更使我心理无法释怀,精神更加不安。
第三,由于我内心和精神上的不安,已经严重影响到我身体伤情的治疗与恢复。这种负面的连锁作用用多少钱赔偿都无法弥补的。
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由于医院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原因,我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又是一个受害者,而你院是一个信誉与口碑都很好的单位,在老百姓心中有很高威望。但你院在这次手术中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而这种过错是完全不应该出现在如此高信誉的军区医院里面。但疏漏不可避免,所以你院理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