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提供其代理律师参与诉讼,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针对本案焦点谈如下代理意见,希望得到法庭的重视,并给予采纳。
一,本案被告在为原告治疗、修复牙体过程中存在过错。
依沈阳医鉴[2010]06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分析意见第5项: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技术缺欠。这说明了被告在为原告的诊疗活动中未尽到目前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对原告出现的颞下颌功能紊乱为一损害后果,存在医疗技术上的过错。
二,被告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依侵权责任法第54条、57条之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由于原告的损害需要长时间的修复与调整,所以支出收据也是依阶段收取,依院方开出的诊疗方案,原告调调整此牙合关系要历经一年左右的时间,费用要在三万元。同时,由于原告长时间不能正常咀嚼,只能吃流食,既使在原告怀孕期间也如此,这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身体痛苦和心理痛苦,故依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被告除应赔偿原告修复牙合关系的损失外,还要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综上,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