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伟静律师

  • 执业资质:1210119**********

  • 执业机构: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个医疗纠纷案例:肩难产 谁之过?

发布者:韩伟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2755人看过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XX,男,201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铁岭市法定代理人:刘X,男,1974年12月12日,汉族,住辽宁省铁岭

被告:昌图县第二医院

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八面城镇南街
电话:0410-5832929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26524.9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 8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 2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宿费 3000  元。

5,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 5000元。

6,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5万元。

7,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8,原告保留复查结束后请求伤残鉴定的权利,并保留伤残鉴定后向被告请求支付伤残补助金的权利。

事实与理由

2010年3月14日,原告母亲在被告医院以自然生产的方式生下原告。原告出生后,原告父母给原告穿衣服时发现原告左胳膊不太正常,原告父母向被告询问原因,被告答复恢复几天就好了。原告随父母回家后,父母发现原告左臂没有知觉。2010年5月3日,原告父母带原告去四平市中医院,临床诊断为臂从神经损伤。5月4日原告父母带原告去中国医大附属盛京医院作肌电图检测,确诊为:神经源损害、左臂从神经不全损害,上干损害为重(产瘫)。5月27日原告父母带原告去上海复旦大学华山医院手术,被告知太小不能做。6月17日原告父母再次带原告去华山医院并做了手术。至起诉时止,原告父母共花去检查费、手术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元。同时,原告还要定期到华山医院复查。

原告在母体中的产前检查一切正常,且原告是二胎,附合自然生产的条件。但被告在接生原告时,采用的措施不当用力牵拉原告,最终造成原告臂从神经损伤。而被告对原告的实际情况没有如实告知原告父母,而是以“没事儿,回家养几天就好了”为由搪塞原告父母。原告父母是在自己的警觉下及时的四处求医。才在原告最佳时期为原告做了手术,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被告作为原告的接生医院,完全能认识到原告左臂出现无知觉的原因与后果,但却故意隐瞒,被告的行为不仅给原告身体造成严重伤害,更给原告日后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也使原告父母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依《侵权责任法》54条、57条、58条、61条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诉请中的各项赔偿额。

     此致

昌图县人民法院

                                              原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