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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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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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发布者:赖建平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492人看过

毒品犯罪案件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主要基于浙江省宁波市调研情况的分析报告

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赖建平律师

内容提要

毒品问题已成为影响宁波市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通过对宁波地区2014年—2016年近三年来各级法院审结的一审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查找出此类案件辩护成功点,就如何应对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

毒品犯罪 毒品案件审理 毒品犯罪特点 毒品犯罪对策

早在1985年,联合国大会就将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定为人类社会的三大刑事犯罪行为,为全世界所共同努力消灭之犯罪。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统计,全球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及毒品贩运问题,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存在毒品消费问题,2.5亿人沾染毒品。

根据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于2017年3月发布的2016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所载,2016年,我国禁毒部门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4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6.8万名,缴获各类毒品82.1吨;查获有吸毒行为人员100.6万人次,其中登记新发现吸毒人员44.5万人;依法强制隔离戒毒35.7万人、责令社区戒毒24.5万人次、社区康复5.9万人次。根据2016年6月宁波市禁毒工作会议的数据,截止2016年5月,宁波市在册吸毒人员总数为4.5万人。

毒品问题的发展蔓延,已经给宁波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危害,毒品问题已成为影响宁波市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据权威部门统计,2014年宁波市共破获毒品案件15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00多名;2015年宁波市破获各类毒品案件10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43名。毒品犯罪不是一种单一的犯罪行为,伴随着毒品犯罪而来的还有其他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其危害后果必然造成社会的极度不稳定。据有关权威部门统计,有近半数的毒品犯罪案件往往诱发和催生卖淫嫖娼、侵财类刑事案件以及发生故意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同时,毒品犯罪所伴随而生的吸毒行为还会造成艾滋病等多种疾病的传播和扩散。

为此,笔者通过对宁波地区2014年—2016年近三年来各级法院审结的一审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查找出此类案件辩护成功点,就如何应对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有所裨益。

一、毒品犯罪的罪名

毒品犯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罪名繁多且重要的一类犯罪笔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北大法宝整理版)》,从中筛选整理出12种的具体的毒品犯罪关罪名,分述如下: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3.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4.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5.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罪

6.刑法第三百五十条: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7.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8.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9.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10.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强迫他人吸毒罪;

11.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12.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另外,与毒品犯罪有关的还有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

二、宁波市毒品犯罪案件一审审理的基本情况

经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网,宁波各级法院在2014年度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852件;宁波各级法院在2015年度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480件 ;宁波各级法院在2016年度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792件。具体见下表:

2014年至2016年,近三年里宁波市各级法院一审审理判决毒品犯罪案件总计3124件,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391件, 非法持有毒品罪301人件,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1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8件,走私制毒物品罪0件,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1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1件,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0件,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1件,强迫他人吸毒罪1件,容留他人吸毒罪1419件,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0件。具体见下表:


(一)从案件地区来看,案发地呈现相对集中态势。案件主要集中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鄞州区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其中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判决的案件数量共553件,占比为17.70%;鄞州区人民法院469件,占比为15.01%;余姚市人民法院413件,占比为13.22%。

图表:2014年-2016年宁波各级法院历年一审审理案件数量

(二)从被告人辩护委托率来看,委托律师辩护为755人,法律援助653人,没有委托辩护2153人。


图表:2014年-2016年宁波各级法院辩护委托率

(三)从辩护观点采纳情况来看,辩护观点采纳的有863人,辩护观点没有采纳的有545人;辩护观点主要为:认罪态度较好、系从犯、毒品尚未流入社会。

图表:2014年—2016年被告人一审判决辩护观点采纳情况

(四)从累犯、再犯来看,累犯为652人,再犯为379人。

图表:2014年—2016年被告人一审判决累犯、再犯情况

(五)从立功、自首、坦白来看,立功为246人,自首为342人,坦白为2683人。

图表:2014年—2016年被告人一审判决立功、自首、坦白情况

(六)从刑罚情况来看,集中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据统计,管制8人,拘役328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2324人(其中缓刑123人),3—10年有期徒刑617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249人,无期徒刑31人,死刑或死缓4人(死刑数据不完整)。

图表:2014年—2016年被告人一审判决刑罚情况

三、宁波市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毒品犯罪方式日趋多样化,作案手段也更加隐密。在宁波的毒品贩卖大多采取分装零售的方式进行,基本上采用人毒分离方式藏匿毒品,即少剂量、多批次的“蚂蚁搬家式”贩毒,从而导致证据搜集较为困难,部分毒品犯罪分子拒不认罪,甚至当庭翻供,造成案件审理难度日益加大。

比如,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侦查机关将其抓获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冰毒仅0.23克,但随后侦查机关查获被告人李某某藏匿于其弟弟家的冰毒高达45.75克。

(二)犯罪主体趋于年轻化,毒贩以外来人员为主,外省(市)籍涉毒犯罪嫌疑人员占全部犯罪嫌疑人的80%以上,涉案的大多为社会闲散、无业人员。

在已判决的3124件毒品犯罪案件中,其职业结构以无业为主;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高中及以下文化为主;年龄结构以中、青年为主,且有低龄化的趋势。

(三)“以贩养吸”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吸毒成瘾人员一般意志薄弱,心瘾难除,虽多次接受强制戒毒,但屡次复吸,难以自拔。据统计,以贩养吸的犯罪人员占毒品犯罪人员总数的80%以上。高额毒资支出对吸毒人员难以承受,为了能维持毒品的吸食,大部分吸毒人员铤而走险通过贩毒获取巨额利润后,以贩养吸。

(四)毒品犯罪罪名集中虽然涉案毒品主要以冰毒为主,但是开始出现新型毒品。

2014年—2016年审结的3124件毒品犯罪案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件为1391件,占案件总数的44.53%;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为1419件。2014年以来,宁波查获的毒品主要以冰毒、麻古为主,新型毒品已经开始大量出现。比如,2014年宁波中院审结的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搜出冰毒990克和新型毒品麻古100.56克。

(五)毒品犯罪造成的危害不断增大,由毒品衍生的其他犯罪不断增多。

一是毒品具有高度的成瘾性,极易导致吸毒人员道德泯灭,完全不顾家庭、社会责任。因为贪图一时享乐导致家庭破灭、妻离子散的现象十分普遍。比如,被告人陆某某贩卖毒品案,其母亲年老多病,孩子刚满周岁,本人又被查出患有艾滋病。一个完整的家庭就因为毒品被完全摧毁。二是毒品引发其他多种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比如,被告人杜某某敲诈勒索案,其就是因为想获得几百元的毒资而敲诈勒索他人。被告人王某某强奸案,其因为吸食毒品后,神志不清,乱窜至一居民住户家将被害人强奸。

(六)涉案毒品数量呈上升趋势。

虽然宁波毒品犯罪数量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是近年来已经出现大数量的毒品犯罪案件。比如,宁波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审结的俞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件,该案涉案毒品高达4090克,主犯俞某某被判处死刑。

四、处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疑难问题

(一)特情引诱犯罪问题。采取特情介入或其他诱惑侦查手段侦破案件,是国内外缉毒工作的通常做法。但是,实践中经常发生因特情手段使用不当从而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对于存在特情介入侦破的案件,要区分以下不同情形加以处理。一是对于持毒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的,侦查机关采取特情介入、接触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意引诱,直接依法处理。二是行为人本无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罪意图,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一般应对其从轻处罚。三是数量引诱的情形,即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较小数量的毒品犯罪犯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较大数量的毒品犯罪,这种情况下也应当从轻处罚。

(二)毒品犯罪中认定自首、立功等问题。司法机关在严惩毒品犯罪的的同时,还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被告人,如自首、立功,或者从犯、帮助犯、胁从犯等,应当严格依法从宽处理,以达到正确处理毒品犯罪、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以及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目的。

(三)厘清毒品犯罪的既遂、未遂问题。毒品犯罪作为一种特殊而复杂的犯罪,在实践中抓获的毒品犯罪分子一般都处于犯罪未遂状态。对此如果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标准来区分,就可能使得多数毒品犯罪无法认定为既遂,会导致放纵犯罪的后果。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会议精神,为了及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一般不区分既遂、未遂。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仍应认定为未遂,如贩卖假毒品、对贩卖毒品犯罪中已经谈好交易,尚未进入交易现场的买方,应当认定为未遂。

)如何认定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对于明知的认定至为关键。一种是直接证明,即由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是毒品仍然实施犯罪;另一种是推定证明,即通过已知事实来推定未知事实,如通过查证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定其对犯罪对象是否明知,进而确定其是否具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但因此种方法存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风险而被人们所诟病。由于毒品犯罪通常是一种危害公共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一般缺乏现实的危害结果,无直接被害人,所以证明主观明知的证据往往难以搜集,在供述之外很难有全面的证据证明其主观明知。因此,毒品犯罪的明知的认定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比较困难。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毒品犯罪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予以了明确。该纪要认为,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依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同时规定了多种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的情形,比如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等情形。但是,对行为人进行主观上推定必须依据证据材料和法律明确规定,同时允许行为人提出证据进行反证予以推翻。这种“推定—反驳”的结构特征,与举证责任倒置具有异曲同工之处。

五、当前治理毒品犯罪的对策

)广泛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加强禁毒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禁毒意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毒品的危害性、国家的禁毒政策及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获得禁毒知识,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毒品案件的发生要结合每年的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黑板报及喜闻乐见的文艺演出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毒品的危害性,以多种形式适时公布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结果,重点针对社会青年、流动人口、文盲半文盲、青少年及农村人口宣传法律知识,以案说法展示现毒品的巨大危害,通过这些方式震慑犯罪,教育群众,不断扩大禁毒斗争的社会效果。将禁毒知识宣传到家家户户,让青少年了解毒品危害性,从小树立“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永不沾毒”的思想。

)加强立法、司法及相关解释等工作,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形成打击威慑力,遏制毒品案件不断上升的势头。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禁毒力量,把毒品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立足于“堵源截流”,适用各种侦查手段,多破案、破大案,多缴毒,切断毒品流入的通道;检察机关应扎实推进涉毒案件的集中公诉,对重大疑难案件、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又好又快地办理,努力营造打击声势。必要时,还可以结合媒体宣传,突出震慑犯罪的效果。法院应在查清事实,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对毒品犯罪分子准确定罪量刑。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将职业毒贩、主犯、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以及作案次数多、贩毒数量大、向多人贩毒、诱使多人吸毒等情节严重的毒品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用足用好法律,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坚决遏制毒品犯罪上升势头。 

)建立社区涉毒服刑人员管控机制,搭建矫正帮教平台,加强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

整合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机构,全面建立社区涉毒服刑人员管控系统,健全人员的移转交接手续,做到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有人移、有人接、有人管。同时,还要积极协调民政、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为该类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及就业指导,提高其就业谋生能力,从而有效降低此类人群的重新犯罪率。

)落实对吸毒贩毒人员的帮教措施,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教育和预防。

对重点人员进行帮教管理,对毒品犯罪活动进行群防群治。从近年来毒品犯罪人员结构看,城镇无业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犯罪前科和吸毒史的人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年龄30至40岁的人员,是预防的重点人群,针对以上人员加强禁毒宣传工作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吸毒贩毒人员中,以贩养吸、复吸毒品者占据较高比例,关注这类人群,积极帮助他们获得治疗,想方设法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努力降低吸毒人员的复吸率,开展对吸毒人员的帮教工作,控制吸毒人员滋生,巩固戒毒成果,是从根本上解决毒品问题的重要措施。要充分利用报刊、电台公益广告的版面和时段做好禁毒宣传,发挥基层村委会及居民委员会的宣传作用,扫除禁毒宣传的死角,最大限度减少新生吸毒者。毒潮泛滥的解决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但是,我们完全有能力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控制毒品的需求市场。要增强他们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努力减少新吸毒人员的滋生,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

作者:赖建平律师,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浙江省律协刑委会优秀资深委员业务领域: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控告代理、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联系电话:1358654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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