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3)渝0116民初XX号
原告:于XX,女,198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XX街道XX大道XX号X幢13-X,公民身份号码500235********0041。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瑜,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XX,男,200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XX镇XX村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500384********6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于XX与被告梁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车款302,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0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3日起直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感情持续升温并迅速发展到谈婚阶段。2023年3月19日被告选定车辆,原告按被告指示向被告指定收款账户支付购车定金 5000元,之后又分两次支付车辆首付款197,000元、100,000元,以上共计302,000元。车辆购买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被告年龄过小等原因分手,被告承诺将车辆返还原告,但至今未还。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梁XX自愿返还原告于XX140,000元(此款已当庭兑现)
二、原告于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2915元,保全费2030元,原告于X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