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X,男,1990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00221********451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长寿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XX镇XX村X组X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3年2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维涉嫌强奸罪,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X与前妻张X(2023年1月29日离婚)相约于2023年2月14日晚上陪女儿吃晚饭,饭后将女儿送回外婆住处。同日21时25分许王X尾随张X,22时23分到张X租赁屋楼下,在张X明确拒绝王X进入租赁房的要求后,王X想抢张X的房门钥匙,两人发生争吵及推搡,期间王X取出随身匕首欲划破张X的衣服口袋抢钥匙,双方争执至次日1时53分,王X以时间太晚无法坐车为由,请求在张X租住房间(渝中区长江二路X号附X号X)住一晚,张X同意后王X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王X违背张X意志,强行与张X发生性关系;此后由于张X的追求者送花一事,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及推搡,在此过程中王X用枕头、被子捂住张X的头,用手卡住张X的脖子,致张X颈部多次软组织受伤。后王X抢夺张X的手机,威胁将张X婚姻期间出轨后的悔过视频发送给张X的追求者,并胁迫张X发送该视频给其追求者,随后王X将发送的上述信息删除。在此情况下王X再次要求张X对其进行口交并发生性关系。
2023年2月16日17时许,王X在重庆市大渡口区XX路1106号XX小区2号门入口附近被捉获。
2023年4月26日王X家属赔偿张X十万元,张X出具了请求免除王X刑事责任的谅解书。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视视频等电子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被不起诉人王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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