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元律师

  • 执业资质:1520120**********

  • 执业机构:贵州浩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拆迁安置公司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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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怪相探讨

发布者:陈文元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939人看过

一、要求当事人本人必须亲自到庭。

个别法院,个别法庭,立案时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否则不给立案,美其名曰“防止虚假诉讼”。“防止虚假诉讼”本无可厚非,但硬性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实在值得商榷。首先,即使当事人亲自到庭,也无法保证其诉讼的真实性。其次,在委托律师代理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一是增加当事人的成本,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也许并不仅是缺乏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可能更多是没有时间或路途遥远或亲自办理误工损失太高而得不偿失。故此,在委托律师代理后又必须亲自到庭立案,势必增加当事人时间、金钱、精力等有形和无形的诉讼成本,与效率原则和便民原则相悖。二是有鄙视和不信任律师之嫌,实乃蹂躏法律、践踏法治之举。律师与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都需要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都是法律人,凭什么律师就必然弄虚作假而法官不会弄虚作假?再说律师提起虚假诉讼,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锒铛入狱,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与法院或法官无涉,关你法院何事?是哪部法律规定立案之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即使委托律师代理也不例外?也许是本律师孤陋寡闻,到目前为止尚未看到法律有这样的规定。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法院或法官凭什么要求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立案?也许凭的就是手中的公权力吧。不依法办事,滥用公权力刁难当事人和律师,就是蹂躏法律、践踏法治。

二、立审不分,不理不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凡是符合如下条件的,就必须受理:(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立案时只作形式审查,但是我们的很多立案法官,好像不知道法律、司法解释确立的“立审分离”原则,硬是要给你先来个实体审查。做实体审查也罢,可是我们有些立案法官对法律只是一知半解,甚至有啥都不懂的,这样一来,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提交的诉讼材料,在他那里都是有严重瑕疵的,不是差这就是差了,不是诉由弄错就是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按其要求提供资料或修改诉状,就不给立案,于是立一个案,没有十趟八趟是搞不定的。殊不知,诉讼是需要策略的,不同的诉由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再说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有处分权,哪怕是承担败诉结果人家也愿意(注:实践中确有打官司不是为了胜诉目的的当事人),法院或法官凭什么要干涉人家?本律师在我市法院某法庭有三个案件,一个是因为法院死活不立案,当事人对律师能力持怀疑态度,加之耗不起而退费;一个是长达半年时间修改无数次诉状,最终全部按照法官意见修改才得以立案;一个是长达半年时间,任凭你跑断腿、磨破嘴就是不给立案,最终当事人满含怨恨和万分失望而放弃。整得本律师现在都不接该法庭办理的案件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可是实践中,我们的法官一般是不给你裁定书的,你爱去哪里告就去哪里告。法官不依法立案,法律何用?法治何谈?本律师认为,本着依法办事和宽进严出的原则,只要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当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书,便于当事人寻求救济。即或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和对法律敬畏的态度,如果发现当事人的诉请不当或证据不充分,可释明并作好笔录,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依法受理。这才是法官应有的立案思维。

三、律师参与送达。

依法送达是法院的义务,交那么多案件受理费,加之法官领取的工资的是纳税人的钱发的,法官不去送达谁去送达?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或律师必须参与或配送达。再说你法官都送达不到,律师参与就能送达到了?因为律师不是万能的,并非所向披靡、无所不敌。律师也不是孙悟空,有一双火眼精,一眼就能看到被告在哪里。可是,有个别法官,在送达不到时,总是爱要求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参与或配合送达。一旦不予配合,面临的就是赤裸裸的威胁,不是不受理,就是彻底封杀律师。这是对法律的亵渎,这是对当事人的严重不负责任。律师的时间宝贵,实在浪费不起啊,最关键的是律师参与送达无济于事,无非给点油费、过路费、烟钱、饭钱什么的(注:这不是行贿法官,而是律师做人的本分,律师丢不起人)。律师参与送达,并不等同于律师认可法院的做法,更多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作牺牲。其实,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会受很多委屈,只是不愿给当事人说罢了,因为只要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要法律能得到正确实施,只要能推进法治,受点委屈算不了什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详细地址送达不到的,可以公告送达。要是按照个别法官的观点,被告不来拿传票,邮寄送达被退回的,就一辈子不送达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就永远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送达难免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障碍,保持良好的心态,及时送达,依法送达,不给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加以法外义务。因为送达是法院的义务,是法官的工作之一,法院或法官没有权力指使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做这做那。

但愿立案不再难!!!法院不依法立案、审案,法治永无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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