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承办的刑事案件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被告人亲属经朋友或熟人介绍后,来委托我;二是被告人经监室其他犯人介绍后,写信叫亲属来委托我;三是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指定我为应委托辩护人而未委托的被告人辩护。其中第二种情况颇耐人寻味。有的被告家里收到信后,也打电话和我联系,但案件都开庭了还没人来(其实在这种情况下,我大都尽义务帮他们做了力所能及的辩护。)。事后得知,有的是觉得辩出来了反而难管,随他;有的认为反正法院会公正判决,不必委托律师;有的是经济困难,出于节约方面的考虑;有的又是认为委托律师不如花钱找关系......然而,这些自以为是的亲属们又怎能知道,他们的这些做法其实是剥夺了自己的亲人依法应享有的辩护权!或许有人会说,你是出于收入方面的考虑才这么讲的吧?
其实这种想法大错特错。说句实在话,如果从办案收入方面着想,多数律师恰恰不愿承办刑事案件,因为我们办理刑事案件都有法律援助的成分,收费普遍较低。回到先前的话题,我向大家提个醒,除被告人自己有法律知识并且特别简单的案件而外,被告人亲属应该为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尤其是一审应当委托。二审一般不开庭审理,委托与否不很关键。
为什么说应委托律师?因为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其职能是指控被告人有罪、罪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罚。而被告人有权为自己作无罪、罪轻、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方面的辩护,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但是,辩护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是有证据(辩护证据)充分证明了的事实,辩护证据从何而来?一是从刑事卷宗里来,这就需要在开庭前认真、反复研究卷宗材料;二是从群众中来,这就需要在开庭前作必要的走访调查。很显然,这两方面的工作都是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被告人自己无法进行的。
希望多少有几个人能理解我这段话所要表达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