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国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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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要对高房价负起责任

作者:谢国洪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73次举报

    炒房客运用囤积居奇的手段来抬高房价,赚取暴利,这是一般的人民群众都能认识到的,作为中国精英的政府有关部门官员,不可能看不出来。但是十多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却一直没有出台从根源上解决高房价的政策,或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1998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早有所作为。《价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第二十八条规定:“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从国家性质来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对关系重大国计民生的行业,政策一直主张实行重点调控。住房不能说不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但是,在零星的限购令出台之前却不见政府有关部门有什么有力的调控政策。由于只有几个城市实行限购,这些城市的投资资本很容易转移到其他城市,从而推动其他城市房价更快速地上涨。几个零星的限购城市相对于全国众多的城市来说,只相当于汪洋大海中的几叶扁舟。处于扁舟中的几个零星城市的购房观望者望着周围一望无际的、汹涌惊人的房价上涨巨浪,不免心惊胆战,于是不敢继续相持,很快就向开发商和炒房客缴械投降!既然是社会主义国家,关系到基本民生的房价就不应该高。建商品房的土地都是国家的,即是全国所有公民的,极少数人用绝大多数人的财产带有强迫性地赚取绝大多数人半生或一生甚或几生的钱,这是荒唐的。

    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用于建设商品房的土地都是国有的,因此是比较容易进行调控的。某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房价也有点高不能成为我国房价高的理由,因为他们的土地是私有的,国家无权对私人之间的自愿交易进行干涉。如果高房价有利于我国的发展或者有利于提高我国人民的综合生活水平的,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此进行广泛的说明讲解宣传,以免民怨沸腾。如果政府有关部门不能用充分的理由来证明高房价对于我国的发展或者人民的综合生活水平有较大贡献的,应当承担失职的责任。

                                     谢国洪

                                2010年12月18日

谢国洪,中级律师、高*企业合规师,中山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从2002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荣获中国科学发展与人文社会科学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5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