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国洪律师
谢国洪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4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东莞执业2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浅议如何利用公司法的“除外”规定

作者:谢国洪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8次举报

   2004年、201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后,《公司法》有了点《合伙企业法》的影子,意思自治的空间多了不少。下面浅议一下如何利用《公司法》的法外之地,使自己的公司更符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以更好地发展壮大。

1、可以采用更多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有: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除了上述限制外,可以考虑用客户资源、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出资。毕竟现在是信息社会,信息是很值钱的,没必要浪费,更不应该埋没。

2、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和优先认缴出资。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钱很重要,但不一定是最重要的,例如对于苹果公司,乔布斯的头脑比出资重要得多。因此,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分红或者优先认缴出资向贡献大的人倾斜。

3、可以自由约定召开股东会提前通知的时间。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特点,例如股东数量多少、股东分布地域范围,又或者布局者的需要,再或者反控制者的需要,来具体在公司章程里约定提前通知的时间。注意: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此规定。

4、可以自由约定表决权分配。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情况,具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权力的分配。

5、可以自由约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据此,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股东会可以采用电话、视频等等方式召开;表决程序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口头、举手、秘密、公开等等。股份责任公司也适用。

6、可以自由约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应用与上一条相同。

7、可以自由约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应用与上一条相同。

8、可以自由约定股权转让条件。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更加灵活的股权转让条件,以防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时双方因退出问题而痛苦不堪。

9、可以自由约定是否接纳自然人的继承人。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选择是否接纳不清楚底细的继承人。

10、可以约定更严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条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据此,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高要求的限制性条件。这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尤为重要。

充分利用法律给予的自由空间,量体裁衣,打造更适合自身特点,符合自己愿景的公司吧。

                                             作者:谢国洪 律师


谢国洪,中级律师、高*企业合规师,中山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从2002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荣获中国科学发展与人文社会科学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5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