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国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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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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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借壳上市

作者:谢国洪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95次举报

  一、 借壳上市的界定

  1、我的定义:借壳上市是指未获得上市资格的主体绕开IPO程序,将自身的资产置入已上市公司,并获得后者的控制权,从而间接实现上市的目的的行为。

  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解决之道》(申林平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一书的定义:借壳上市是指非上市企业、公司通过收购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再由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企业、公司的资产、业务,从而实现非上市企业间接上市目的的一种资产重组方式或行为。

  3、美国的定义:A back door listing, sometimes referred to as a reverse takeover, reverse merger, or reverse IPO, occurs when a privately-held company that may not qualify for the public offering process purchases a publicly-traded company.(中文译文:后门上市有时被称为反收购、反向收购或逆向上市,这种情况发生在一家私人控股公司可能不符合公开发行程序的情况下,购买另一家已上市公司。)

  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9月8日修订)的定义: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二)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三)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四)购买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五)为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六)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虽未达到本款第(一)至第(五)项标准,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发生根本变化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情形。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二、借壳上市与IPO、普通重大资产重组的区别

  借壳上市所需时间远比IPO的少。

  普通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证监会批准。

  三、借壳上市的具体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前期准备

  1、收购方聘请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2、对公司业务及资产进行初步尽职调查,论证法律的可行性;协助公司起草资产整合计划;确定拟上市资产范围。

  3、由中介各方根据收购方的需要寻找、推荐适合的壳公司。壳公司以“小”、“净”为上品。

  5、制定谈判策略,与壳公司相关股东谈判,商定重组计划及工作时间表。

  (二)法律准备程序

  1、壳公司的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

  2、壳公司独立董事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

  3、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或估值报告。

  4、壳公司的股东大会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作出的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需要向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材料

  0、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0-0 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目录及交易各方和中介机构联系表

  0-1 并购重组方案概况表

  0-2 关于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的承诺函

  0-3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文件不适用内容的说明

  1、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

  1-1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1-2 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1-3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1-4 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2、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

  2-1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 法律意见书

  2-3 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财务信息相关文件

  3-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购买资产的最近两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及相关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购买资产的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或者估值报告

  3-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出售资产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及相关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4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出售资产的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或者估值报告

  3-5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备考财务报告及其审阅报告

  3-6 盈利预测报告和审核报告(如有)

  3-7 上市公司董事会、注册会计师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非标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需)

  3-8 交易对方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有)

  4、 关于借壳上市的申请文件要求

  4-1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2 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4-3 最近三年原始报表及其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

  4-4 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4-5 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证明文件

  4-6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备考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5、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有关协议、合同、决议及承诺函

  5-1 重大资产重组的协议或合同

  5-2 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重要协议或合同

  5-3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的补偿协议(如有)

  5-4 交易对方内部权力机关批准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决议

  5-5 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承诺函

  6、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文件

  6-1 有关部门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6-2 债权人同意函(如有)

  6-3 关于同意职工安置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相关文件(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

  6-4 交易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5 拟购买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6-6 与拟购买资产生产经营有关的资质证明或批准文件

  6-7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6-8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估值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援引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的同意书

  6-9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估值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6-10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并提供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的保密协议及交易进程备忘录

  6-11 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单位和自然人在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止交易前或者第一次作出决议前(孰早)6个月至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并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前述单位及自然人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

  6-12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收购人的交易对方、本次重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主办人员名单,包括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身份信息

  6-1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及专业机构意见(如有)

  6-14 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或核准文件(如有)

  6-15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证监会审核

  1、壳公司根据规定申请停牌,向公众定期披露进展情况。

  2、对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及时解释。

  (五)实施借壳方案

  1、证监会批准后,对置出、置入资产交割过户。

  2、承继壳公司的债权债务。

  3、重组壳公司三会,安排借壳人的人马,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谢国洪,中级律师、高*企业合规师,中山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从2002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荣获中国科学发展与人文社会科学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1920********5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