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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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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术前讨论重要吗?看一则医疗纠纷

发布者:朱丽华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8日|分类:医疗纠纷 |717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9日,任某(以下或称患者)感觉右小腿不适,经某三甲医院(以下或称被告)急诊科诊断,诊断为假性动脉瘤破裂,建议患者入院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并进一步治疗,家属要求暂行保守治疗并离院。2013年1月31日晨,患者因腿痛到被告处挂血管外科专家号,当日下午行右侧腘动脉、胫后动脉、腓动脉修补术。术中腹主动脉破裂,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疏忽大意,未尽到应有谨慎义务,导致患者死亡,故将某三甲医院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

1、在急诊时,医方经血管外科会诊、下肢动静脉彩超后,建议患者住院进一步完善检查和治疗,无过错。但医方应将住院检查治疗的目的及病人的情况、不住院检查治疗可能存在的风险,进一步明确记载。病历中确有患者知情,但内容欠详细,存有欠妥之处。

2、病人在麻醉后拟行胫后动脉修补术时出现腹主动脉破裂,立即行左股动脉逆行穿刺,以明确诊断。并置入球囊后行剖腹手术,应无过错。但医方对胫后动脉破裂入院治疗的病人应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包括风险告知义务和风险回避义务)。病人腹主动脉壁经病理证实有严重的基础病变,在术前风险告知中未见考虑到腹主动脉病变的详细记载。不能排除医方对腹主动脉病变的情况估计不足。在病历中未见术前讨论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做的讨论。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因病人的腹主动脉存在严重的基础病变。为此不能完全排除医方注意义务不到位的可能性。综合考虑应认为医方存在一定医疗过失,其与患者死亡之间应存在轻微因果关系。

3、被鉴定人经病理证实“腹主动脉壁明显变薄,中膜弹力明显减少,弹力膜之间平滑肌及纤维组织萎缩伴粘液变性”。此基础疾病严重,死亡率高,随时有破裂的可能。考虑住院时间短,发病急等具体情况,结合医方的过失,综合考虑,建议参与度为B级。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病历记载并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患者急诊到被告处后,被告经血管外科会诊、下肢动静脉彩超,建议其住院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并告知相应风险,未见明显过失。患者第二次以“右小腿胫后动脉自发性破裂、并假性动脉瘤形成、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收入院,诊断明确。在拟行右小腿胫后动脉修补术时,患者出现腹主动脉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并最终死亡。事后病理证实,患者为“腹主动脉壁明显变薄,中膜弹力明显减少,弹力膜之间平滑肌及纤维组织萎缩伴粘液变性”,该基础疾病严重,死亡率高,随时有破裂的可能,且患者住院时间短,发病急等,故上述因素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对胫后动脉破裂入院治疗的病人应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被告在术前风险告知中未见考虑到腹主动脉病变的详细记载,病历中未见术前讨论记载,不能排除被告对腹主动脉病变的情况估计不足,不能完全排除被告注意义务不到位的可能性,故被告存在一定的医疗过失,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但考虑到患者既往史未见腹主动脉病变的相应陈述等因素,客观上使被告难以在术前对患者腹主动脉情况进行评估,法院参考鉴定机构对于过错参与度的意见,据此认定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20%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相应合理损失共计24822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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