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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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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方漏诊致使患者死亡,看法院如何定责

发布者:朱丽华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1日|分类:医疗纠纷 |702人看过

2014年10月4日5时左右,黄某因腹痛急诊入某三甲医院(以下或称被告),依照医生要求行腹部B超和X线检查,被告医生予以抗炎、解痉和止疼的药物。10点左右予以灌肠,患者症状无好转。后医生建议患者回家休息,遂回家。同日14时左右,黄某再次急诊入被告医院治疗,被告急诊科医生初步诊断为陈旧性血管瘤,建议腹痛后再行治疗。3点10分左右,患者突然心率下降,经心脏按压、气管插管无效身亡。后黄某的尸体被解剖,尸体解剖报告书载明的结论为:动脉粥样硬化症患者因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患者家属认为,被告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最终导致患者去世,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91996.8元人民币。

法庭审理过程中,患者家属对被告的诊疗行为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认为,被鉴定人主动脉夹层是其腹痛的原因,而主动脉夹层是被鉴定人动脉粥样硬化、高血压等自身疾病发生发展所致,是被鉴定人死亡的内在因素;被鉴定人离院后,步行上楼等是加速动脉瘤破裂的外在因素,医方的漏诊过错使被鉴定人的病情发展没有得到控制和延缓,存在部分因果关系。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一旦发生,其救治成功率极低,但早期医疗干预可延缓其破裂的发生。故其鉴定意见为:被告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40%-60%。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书,被告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故法院依法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69664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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