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1年11月8日在某妇幼保健院(以下或称被告)建档进行产前检查。2012年5月12日因门诊检查胎心监护异常入被告处治疗。病历记载,初步诊断:孕3产0孕40周,左枕前,先兆流产,胎儿窘迫?处理计划:1、左侧卧位,吸氧,听胎心,数胎动;2、骨盆正常,估计胎儿中等大小,若产力好,枕位正,可阴道分娩,因胎心监护异常,患者自诉胎动好,复查胎心监护,必要时行OCT试验了解胎儿宫内储备情况。治疗经过:入院后行OCT试验结果可疑胎儿窘迫,遂因“胎儿窘迫(胎心型)”在联合麻醉下行子宫下段横切口剖宫产术,5月12日19:55以左枕前剖出一男活婴,后患儿被诊断为胎粪吸入综合征,纵膈气肿,新生儿窒息,低血糖症,缺氧缺血性脑病。患儿家属认为,2012年5月12日刘某做产前常规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胎儿窘迫,被告坚持让刘某顺产,经使用催产素催产无效,才对刘某进行剖宫产手术,致使患儿在宫内窘迫时间过长,出生后患上新生儿胎粪吸入综合症,并导致患儿重度窒息,遗留严重后遗症。故此,患儿家属将被告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刘某入院门诊胎心监护示NST无反应型,以胎儿窘迫收入院。入院后胎心监护仍表现为NST无反应型,医方应积极予以行人工破膜,以了解羊水性状及羊水量,再决定是否行OCT试验。当日16时OCT试验显示胎心基线平直,基线率高,并伴有变异减速,经上级医师查房已决定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医方至19:30方实施剖宫产手术。被告的过失,系导致被鉴定人重度窒息及重度新生儿缺血缺氧脑病的主要原因,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E级(60-90%)。
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要求该鉴定机构说明本案产妇是否具有人工破膜的适应症。鉴定机构答复,本案中,产妇之胎心监护提示为NST无反应型,医方怀疑胎儿窘迫。此时医方应积极应答,尝试人工破膜了解羊水量及羊水性状,确认或排除胎儿窘迫,以便确认是否可立即行剖宫产手术结束分娩,缩短胎儿宫内缺氧的时间。
2014年7月7日患者家属就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等进行鉴定。结论为,患儿构成一级伤残;构成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2人。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根据鉴定意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480095.4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