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丽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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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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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手术,母亲可以签字吗?

发布者:朱丽华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2日|分类:医疗纠纷 |1089人看过

  【基本案情】

  李某(以下或称原告),女,28岁,2009年4月28日,因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Ⅳ型(肾病综合症)、肾功能不全待查、慢性胆囊炎、胆囊多发性结石而入住某三甲医院(以下或称被告)。入院后,对于原告的病情,被告于4月29日出具告知书,原告在知情选择书上明确签字表示其本人作为在该医院医疗期间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被告知者,并签署各项医疗活动同意书。5月5日,由原告母亲在《肾穿刺术前谈话记录》上签名同意原告穿刺检查,该记录罗列的肾穿刺检查在术中及术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并发症主要有:麻醉意外、出血、肾周围血肿形成、感染、误穿其他脏器、活检失败,未列有尿瘘。当日,医方给原告行肾活检。术后,原告出现后腹膜血肿、肾周感染、尿瘘。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本人同意,对其进行了肾穿刺术,并且被告对术中并发症的预计不足,对术后并发症的治疗不及时,导致了手术的失败,原告出现了肾穿刺后的出血、后腹膜血肿、肾周的感染、尿瘘的出现,最终导致原告的右肾被切除,给原告造成了终身的残疾及痛苦,故将某三甲医院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庭审理过程中进行了两次鉴定:

  第一次鉴定,医学会认为,肾组织活检为一创伤性检查,出血、感染等并发症临床上难以完全避免,并且在原告发生出血、感染等病情变化过程中,医方组织院内、院外专家会诊,采取相应的保守治疗及外科手术治疗,整个过程规范;虽然各项医疗活动同意书由原告母亲签字同意,存在过错,但与原告因肾组织活检后出血、感染并致右肾切除无因果关系。

  第二次鉴定,分析意见与首次鉴定的意见也基本一致,对于原告提出异议的“尿瘘”,分析意见认为属于肾穿刺术的并发症,且注明为罕见的并发症。

  【法院认为】

  两级医学会分析认为被告对原告行肾穿刺术指征明确,出现并发症难以完全避免,对并发症的处置规范、及时、正确,最终行右肾切除术是抢救原告生命的必要措施之一;同时认为原告选择其本人作为病情、医疗措施、风险等的被告知者并签署各项医疗活动同意书,而被告给原告行肾活检前,在原告未授权其母亲签字的情况下,由其母亲签署肾穿刺告知书存在过失,但认为该过失与原告的治疗后果无因果关系。本院认为,医学会从医学专业技术角度分析认为被告实施的诊治行为并无过错,所确认的被告的过失并非属于专业技术方面的过失,而是涉及原告的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一种特殊的人格权,即自我决定权,它是独立于诊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而造成对患者生命、健康、身体权损害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医院的治疗行为从医学专业角度讲没有任何瑕疵,但若医院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也不影响侵犯知情同意权行为的成立,若有相应的损害后果产生,医院仍需承担责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病历书写规范(试行)》第十条之规定,被告在为原告行肾穿刺术这一特殊检查时,应征得原告本人的同意并由原告本人签署同意书,但被告却由未经原告授权的原告母亲签署同意书,使原告丧失了知晓被告要对其行肾穿刺术的权利,也丧失了其可根据本人具体情形决定是否行肾穿刺术的选择权利,被告的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被告辩称事实上原告同意做肾穿刺术未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原告右肾被切除这一后果正是由于行肾穿刺术引发,因此该后果即使非因被告的医疗技术原因造成,也因未经原告本人同意之原因所致,故被告应对该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3687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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