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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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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伪造、篡改病历,对患者损害后果承担全责

发布者:朱丽华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0日|分类:医疗纠纷 |8314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15日和7月5日,患者高某(以下或称原告)先后在某脑科医院(以下或称被告)做颈腰部手术。2010年1月4日,高某到某脑科医院进行射频手术。高某认为某脑科医院医师赵某和李某在没有告知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为其实施了射频手术,堵断角感神经,致使其术后无法行走,整条脊柱向左侧弯曲并紧缩,头部向左歪,左半身体麻木,两只脚心有一种神经抽的痛。故诉至法院,要求某脑科医院支付医疗费7602.66元。

【审理过程】

法庭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被告对原告2010年1月4日的射频手术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原告提供其与赵某的谈话录音,证实医院病历存在伪造、篡改情形。法院也对赵某医师进行了询问,其对于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谈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虽辩称并未篡改病历,但未就该项辩称向法院提交反证。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虽然依据鉴定书,某脑科医院对于高某2010年1月4日的射频手术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于2010年1月4日对其实施的射频手术中存在过错,伪造、篡改病历,并提交了谈话录音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经对谈话人赵某医师的核实,其认可主治医师对病历进行了篡改。被告不认可赵某医师的主张,辩称院方未伪造和篡改病历,但未就该项辩称提交反证,故法院对其上述辩称不予采信。依据上述规定,法院推定某脑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于高某因2010年1月4日射频手术所致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判决某脑科医院向高某支付医疗费7602.66元。

【案件点评】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经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患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造成患者死亡或伤残的还应当承担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本案中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只主张了医疗费,法院作为公正的司法机构,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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