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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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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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案

发布者:王光明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8日|分类:公司犯罪 |37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75年9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岐山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捕前系西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8日被抓获,同月13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光明,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王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在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份担任西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该公司规定公司印章由公司的股东季**管理,##为给其弟弟担保及进行其他活动伪造该公司公章,造成该公司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2017年6月28日,经陕西省西安市XX中心鉴定:“西安***有限公司”印文原件与样本不同一。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庭审中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2014年1月23日至2016年6月24日担任西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规定公司印章由股东季**管理。##为给其弟弟担保及进行其他经济活动找人伪造该公司印章并向他人出具印有该伪造印章的承诺书,造成**公司参予诉讼活动。经鉴定:承诺书上的“西安***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不同一。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羁押证明、情况说明、银行开户申请书、承诺书、营业执照、民事调解书、股东会决议、提取笔录等书证;证人景某某、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文件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对##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余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8日起执行至20**年8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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