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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租金 420 余万胜诉:国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案

2026-03-26
2026年03月26日 | 发布者:刘文玉 | 点击:2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件结果:一、二审均胜诉,法院认定 7 份租金减免《补充协议》无效,判令被告支付抵扣后租金 4145413.59 元、房屋占有使用费 57618.07 元,驳回被告 2030731.04 元反...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结果:一、二审均胜诉,法院认定 7 份租金减免《补充协议》无效,判令被告支付抵扣后租金 4145413.59 元、房屋占有使用费 57618.07 元,驳回被告 2030731.04 元反诉请求及第三人 800000 元租金返还主张,全额追索国有资产相关欠费,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

委托人作为国有资产经营主体,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被告借疫情租金减免政策签订 10 份《补充协议》,却拖欠核心租金 4217488.59 元。委托人诉请确认协议无效、追索欠费及违约金,被告随即反诉要求支付垫资款 540731.04 元、拆违损失 1490000 元,原审第三人亦主张返还减免租金 800000 元,多方诉求交织,核心争议聚焦协议效力、欠费支付及反诉请求合法性。

二、律师代理核心工作

  1. 界定协议效力,守住国有资产底线:紧扣疫情租金减免政策初衷,举证证明被告作为转租方未将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反而转租获利,并非政策适用主体,主张 7 份《补充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该观点获一、二审法院全部采纳。

  2. 抗辩反诉请求,精准区分费用责任:针对被告 2030731.04 元反诉,仅认可有委托人确认的 38000 元地埋电缆费、4075 元改造费及 30000 元化粪池清掏费(合计 72075 元)抵扣租金;依据合同约定举证违建拆除损失由被告自行承担,驳回其余反诉诉求。

  3. 精准核算费用,夯实完整证据链:细致核算拖欠租金、占有使用费,确认抵扣后被告应付租金 4145413.59 元、占有使用费 57618.07 元,固定违约金计算依据;二审针对被告上诉理由展开针对性抗辩,夯实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推动法院维持原判。

  4. 驳回第三人主张,全面抗辩无死角:针对第三人 800000 元租金返还请求,举证其非中小微企业、未因疫情产生经营困难,无租金减免资格,该抗辩获法院支持。

三、案件代理要点

本案成功追索 420 余万欠费,关键在于精准把握疫情租金减免政策的适用边界,结合《民法典》界定协议效力;细致梳理证据、区分费用性质,厘清合同双方责任;针对被告、第三人的不同诉求制定针对性抗辩策略,既实现国有资产欠费全额追索,也为同类国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提供了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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