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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代偿款 64.45 万元胜诉: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

2026-03-26
2026年03月26日 | 发布者:刘文玉 | 点击:3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件结果:一审胜诉,法院判令被告向委托人支付代偿款 644520.01 元及对应利息,案件受理费 10246 元由被告全额承担,成功实现担保责任后的全额追偿。一、案件背景委托人承继了原民政厅招待所的全...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结果:一审胜诉,法院判令被告向委托人支付代偿款 644520.01 元及对应利息,案件受理费 10246 元由被告全额承担,成功实现担保责任后的全额追偿。

一、案件背景

委托人承继了原民政厅招待所的全部债权债务,该招待所曾为被告向案外人的 280 万元赔偿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仅支付 248 万元后,剩余 32 万元及利息拒不履行。经法院判决、裁定确认委托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委托人被法院强制执行,累计代付赔偿款、利息及执行费共计 644520.01 元。委托人履行担保责任后,依法向被告行使追偿权,被告却以其与原招待所的合作协议为由抗辩,拒绝支付代偿款项,双方就此引发追偿权纠纷。

二、律师代理核心工作

  1. 梳理主体承继关系,夯实原告主体资格:针对案件主体变更问题,举证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官方文件,清晰证明原民政厅招待所退出事业序列后,其债权债务由委托人承继,委托人作为追偿权主体适格,该证据被法院全部采信。

  2. 固定代偿事实证据,明确追偿金额依据:全面收集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强制执行划扣凭证、退款凭证等证据,精准核算出委托人实际代偿金额为 644520.01 元,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委托人已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依法享有追偿权。

  3. 针对性抗辩被告主张,厘清法律责任边界:针对被告以合作协议为由的抗辩,紧扣《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主张被告与原招待所的合作协议约定不能对抗其对外的主债务履行义务,亦不能成为拒绝向履行担保责任的委托人偿还代偿款的法定理由,该抗辩观点获法院采纳。

  4. 精准适用法律条款,明确追偿权主张:依据《民法典》关于担保责任追偿的规定,要求被告支付全部代偿款,并主张以代偿款总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 计算自最后一笔代偿之日起的利息,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三、案件代理要点

本案成功追偿 64.45 万元代偿款,关键在于精准梳理主体承继的官方依据,夯实原告主体资格;同时全面固定代偿事实证据,精准核算追偿金额,形成无懈可击的证据链。此外,紧扣民法典担保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性反驳被告的不合理抗辩,明确主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为同类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实务代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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