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飞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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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从廖某案看“操纵证券市场罪”

发布者:张建飞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9日|分类:金融证券 |894人看过




2019年7月15日晚间,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公告,廖某等人因涉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投资(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上海公安的一纸公告,让廖某再次走入公众的视野。各大财经媒体不但报道了廖某这次涉嫌犯罪的情况,同时还扒出了他一年前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业内称:抢帽子)被罚没1.29亿元的事情。

廖被刑事拘留后,等待他的将是中国刑事司法审判程序。可能有人会问,一年前廖某涉嫌“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影响也很大,涉案金额也很大,为什么最终只是行政处罚,而没有走刑事司法程序呢?难道是廖某有能耐可以摆平,让大事化小?2018年4月,廖某被罚没1.29亿而没有被判刑,应该来说是幸运的。客观而言,当初公安机关并不是不想查他,也不是说廖某“抢帽子”行为的危害性不够,实在是不能。从法律专业角度看,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课题。



 

Part 1
廖某“抢帽子”行为概况

2018年4月,廖被罚没1.29亿的主要事实(详见(2018)22号廖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1、2012年至2016年4月,廖担任上海证券品牌节目的嘉宾主持;

2、2015年3月至11月,廖控制其本人及“张某”等13个证券账户;

3、2015年3月至11月,廖采取先行建仓、后利用自身影响力发布博客荐股、再反向操作的方法,操纵39只股票,非法获利4300余万元。




Part 2
我国关于“抢帽子”行为的法律规范

针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我国法律既有行政规制,又有刑事规制。根据一般的行政刑事法衔接原则,较轻的违法行为由行政法规制,较重的犯罪行为由刑法予以规制。

行政法层面,我国《证券法》第77条规定: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刑事法层面,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Part 3
廖“抢帽子”未追刑的真相

通过上述《证券法》第77条与《刑法》第182条规定对比,可清晰地看出:一、两个条文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类型列举基本相同;二、法条中4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类型均没有明确规定“抢帽子”行为。根据我国的金融刑事司法和证券类行政处罚实践,“抢帽子”行为是近年较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第4种情形,即“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这一点已经没有任何争议。同时,最高检与公安部于2010年05月07日出台的追诉标准二,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简称:《追诉二》)第39条第(七)项明确规定了“抢帽子”行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摆在面前的问题是,廖以“抢帽子”形式操纵证券市场获利4300多万的行为,是不是上文中的“情节严重”?若不是,该由《证券法》调整;若是,则该由《刑法》来规制。一般而言,某类行为被界定为违法以后,获利过千万级别,其对应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很大,基本都应当由刑法规制。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朱某操纵证券市场案”,朱某采取的同样是“抢帽子”形式操纵证券市场,非法获利75万余元,已经被上海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朱某与廖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形式几乎一模一样,廖获利金额是朱的近60倍,为何廖没有受到刑事追究呢?



难道真的是廖能量大能摆平,就不用被判刑?答案是否定的,这其实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追诉二》第39条第(七)项规定,“抢帽子”行为主体必须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即要么是证券行业的专业机构,要么就是证券行业从业人员。回到朱操纵证券市场案,朱是证券经纪人,属于证券行业“从业人员”。而廖,通过证券业协会官网查询,他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券行业“从业人员”。这才是廖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真正原因。



Part 4
廖不被追刑,朱他能服气吗?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朱某“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被定罪了,而没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廖“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居然可以脱罪。有人要问,我们的刑事法律要做什么啊?如果这样,还有人要去考证券从业资格吗?要是我在证券行业混,我肯定不会去考什么证券从业资格,万一哪天去抢一把帽子呢,最起码给自己留一条后路吧!

可能你还在想,我们都是没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抢帽子”挣钱那么轻巧,而且刑法不处罚,要不我们也去干一票?这个,你就想多了,也想得太晚了。

2019年6月28日,两高出台了最新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第1条第(二)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新的司法解释自2019年7月1日生效,明确规定:“抢帽子”行为属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且没有主体要求。也就是说,只要你现在敢以“抢帽子”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获利,等待你的将是刑事处罚。





Part 5
廖会不会因为“抢帽子”行为再度被追刑

2018年4月份,廖因为“抢帽子”反向操作仅被行政处罚,似乎是处罚轻了点。现在新的司法解释已经生效,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廖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有了法律依据,那么还可以对廖追究刑事责任吗?有人说,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当然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也有人说,新的司法解释已经将“抢帽子”行为规定为犯罪,应当根据《刑法》第182条规定追究廖的刑事责任,原相应行政处罚可以相应折抵。这是一个狠有争议的问题,本人今天先不发表观点,看看司法机关会如何对待廖案,日后我再撰文公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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