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小记|2021高校校园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否定违法所得,以涉案物品数量达成量刑减档目的
上海某知名高校情色视频事件发生后,冯四作为涉案人之一,因涉嫌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警方逮捕,我们受冯四家属的委托介入到案件当中,张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冯四,了解案件详细情况。
一、案情经过
张三为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称“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初,张三于境外注册网站“nakedangel.club(下称N网站),于境内注册网站“felola”(下称“F网站”),并组织多名女性模特在上海的大学校园等多处国内公共场所拍摄全裸照片及视频,冯四,袁五负责拍摄、摄像,李六、王七负责上传照片、视频至N网站,并兼任A公司行政事务。A公司在F网站上出售礼品卡,从而向购买礼品卡的卖家提供N网站的登录资格,以此收取会员费牟利。
经上海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淫秽视频55份,淫秽图片1027张,涉案金额为80余万。
检察院指控:张三、冯四、袁五、李六、王七等人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牟利80余万。对于冯四,检察院的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律师意见
接受案件委托后,张律师积极与检方沟通,组织律师团队在第一时间开展阅卷工作并提交法律意见书。张律师在分析案情后认为:
第一,涉案视频及照片的鉴定存在重大程序问题,如鉴定机构无资格,检材来源不明,鉴定方法不明等等。
第二,涉案视频及照片具有一定艺术性,不应认定为淫秽物品。
第三,公诉机关指控违法所得为80余万元的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
第四,若认定涉案视频及照片为淫秽物品,也应当以视频、图片的数量,而非违法所得为量刑依据。
第五,冯四为从犯、初犯、有坦白情节、愿意退赔。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法定刑有三个档次,第一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第二档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三档为十年以上。若以控方认定的违法所得作为量刑标准,则冯四可能适用的法定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因此,张律师向法院提出:认定违法所得的证据不足,应以视频、照片的数量作为量刑标准,从而将冯四适用的法定刑降为第二档,即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再加上冯四本身为从犯,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有坦白情节、愿意退赔等,又可将冯四适用的法定刑降为第一档,即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三、办案结果
经过与检察院、法院的多次交涉,法院认可了张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处冯四有期徒刑1年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