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飞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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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小记|起诉罪名为诈骗罪时,如何以变更罪名降低量刑档次

发布者:张建飞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591人看过


办案小记|起诉罪名为诈骗罪时,如何以变更罪名降低量刑档次

一、案情

20141月及6月,王三在明知李某已从浙江A服装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离职的情况下,应李某要求,先后2次伪造A公司与B公司间货物买卖合同,虚构交易,虚开2张分别为450000元、45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税额共计26359.23元)。后由李某模仿A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伪造财务报销单,以邮寄等方式将报销单流入A公司财务部,以此骗取现金共计905000元。

案发后,王三主动向警方交代了其虚开发票一事,并劝诫李某早日投案。

20156月初,法院认定李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

20156月底,检察院指控王三涉嫌诈骗罪,与李某构成共同犯罪。

 

二、辩护思路

依据起诉书指控,检察院不仅认为王三与李某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并且王三案发后主动交代虚开、劝诫李某投案的行为也不构成自首、立功。根据《刑法》266条规定,诈骗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刑法》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法院认可检察院的指控,王三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张律师提出了本案的辩护思路:

(一)争取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量刑档次降至10年以下。

(二)成功变更罪名后,为王三争取自首、立功情节,将量刑档次降至3年以下。

 

三、案件办理经过

确定以上办案思路后,由经过多次与王三会见沟通,张律师抓住了证明王三不构成诈骗罪的关键证据:王三从始至终都不知道李某虚开的真实目的。此外,通过阅卷,我们也从卷宗笔录中发现李某从未告知王三其虚开发票的目的。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王三客观上虚构了购销合同,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李某的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但其主观上只是想取得一点返点利益,并无与李某共谋诈骗的故意。由此,我们向法院提出的辩护意见为:

(一)王三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二)案发后,王三主动向警方交代了其虚开发票一事,并劝诫李某早日投案,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立功;

(三)王三如实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结果

最终,法院认可了张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认定王三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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