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小记|张某A掩隐案——以无罪意见换取罪名变更
2021年,张律师在代理张某A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的过程中,通过有效辩护,以提出无罪意见换取罪名变更的办案思路,成功说服检察院将罪名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将建议量刑由有期徒刑1年4个月降为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六个月。最终,法院接受了检察院的全部建议并作出判决。
一、案情介绍
2021年3月至5月初,张某A受他人的指使,借用吴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4685,以下简称“4685卡”)为他人提供资金转账帮助。期间,张某A操作转账资金流水共计180万余元,非法获利5000元。
2021年4月,被害人李B被他人以电信网络方式诈骗人民币138万余元,其中5万元进入施某C的中国银行卡(尾号5633)内,后又立即流转至张某A持有的4685卡内。
2021年10月25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A的行为触犯《刑法》第312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件办理经过
本案于2021年8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某A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法院受理案件后,张律师接受张某A亲属的委托,第一时间组织团队成员研讨分析,经过彻夜的判例检索、证据分析等工作后,抓住了“4685卡内资金无法证实为诈骗资金”这个关键思路,认为张某A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在于:
第一,客观上并无证据证明流入4685卡内资金为诈骗犯罪所得。
第二,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仅有言辞证据支撑,无客观证据印证。
第三,上游犯罪未经查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能成立。
张律师以此为筹码,多次与检察院沟通协商。在此过程中,也向法院递交了张某A无罪的法律意见及司法管辖异议。第一次协商时,感受到压力的检察院提出在掩隐罪的基础上减少建议量刑两个月,双方未达成一致。第二次协商时,基于当事人自身的不可抗拒因素以及促进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张律师决定与检察院达成协商,由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
三、办案结果
最终,在张律师及其背后强大团队的努力下,检察院将起诉罪名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也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处张某A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