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韦某某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使用QQ在网络上通过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了包含他人邮箱账号及密码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他人邮箱账号参与微博抽奖活动获利3691元,同时将邮箱账号及密码储存于电脑硬盘中,被查获时邮箱账号及密码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10余万条。韦某某于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向尹某发送内容涉及邮箱账号及密码的公民个人信息8万余条的文件。经测试,随机抽到100组账号密码成功登录率为21%。
2019年2月23日我接受委托,此时本案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通过阅卷分析,我认为韦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在两节犯罪事实中,韦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取证过程违法,且韦某某系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且满足从宽处罚的情节,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一档内量刑。
二、律师意见
分析全案,我认为韦某某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账号密码数量认定问题上,第一节犯罪事实中数据实际数量为4110118条,对此法院也予以认定,两节犯罪事实中的数据来源均存在问题,且数据有重复现象,另邮箱账号密码成功登陆率应为18%,而非法院认定的21%。此外,韦某某的行为实质是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参加微博抽奖活动以推广产品,属于合法经营活动,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降档量刑。结合韦某某不存在任何违法前科的情况,应当对其从宽处罚。
三、律师点评
目前实践中亦大量存在出于合法经营目的,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如本案中韦某某的行为,鉴于此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通常不应升档量刑。本案法院对韦某某判处3年有期徒刑,可以说适当考虑到了这一因素,可见辩护人的努力没有白费。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信前述《解释》中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得到更为广泛的适用,而非沦为空置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