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飞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死刑辩护经济犯罪毒品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为大型非法集资公司的员工辩护,如何实现取保候审?

发布者:张建飞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1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王X与邢某、潘X等人结伙,于20153月起先后成立XXX、XX公司等数十家公司,通过开展“线下实体加盟”、“线上玉石资产证券化交易”“网上商城”等方式,开展虚假宣传,许诺高额回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造成投资者损失金额170亿余元。王X为数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徐XX为XX公司财务部职员。

检方指控:

王X等人以XXX、康满XX、XX公司所设立的宝利来平台等为主要吸金平台,通过招募人员进行分工,王X等人在没有资金兑付能力的情况下,伙同邢某等人,聘用周某等操盘团队,以许诺高额回报的形式向境内外48万余人非法集资536亿元。

辩护意见:

接受委托后,我们通过多次会见、阅卷及同办案部门沟通,认为本案徐XX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作无罪辩护。从给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到法院的审前意见书,一直坚持无罪辩护,主要意见为:

  • (一) 从单位犯罪的角度看,徐XX不是单位犯罪科处刑罚的对象

首先徐XX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XX作为公司的一名普通出纳,对于出金没有任何发言权。其次,徐XX也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徐XX的日常工作内容就是到银行打回单、整理回单等基本出纳职责,与公司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 (二) 从自然人犯罪角度,徐XX不是本案的正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徐XX的职务行为不符合正犯特征,不可能被认定为非吸犯罪的正犯。

  • (三) 从自然人犯罪视角,徐XX不是本罪的共犯。

从主观方面上讲,徐XX对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不明知。第一,因其为底层出纳,因此无法了解到公司管理层的非吸行为,且徐XX为大专学历,没有任何金融从业经验,不具有识别非吸犯罪的知识和能力;第二,XX公司通过收购正规交易中心强化了徐XX对于公司合法经营的内心确信;第三,徐XX本人也在公司平台上有投资行为,更加证实其没有认识到平台的犯罪性质。第四,徐XX的工资组成仅为固定工资和数百元补贴,没有相应的提成和绩效奖金,这足以证实其没有参与到公司的犯罪活动中。

从客观方面讲,徐XX的任何职务行为均未对公司非吸犯罪提供帮助作用。徐XX的行为都是执行上级领导指令的结果,均为出纳的正常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条规定,对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裁判结果:被告人徐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律师点评:

从以上分析来看,本案非法集资公司普通职员在公司中从事一般出纳工作,根本不知道公司从事非法集资工作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应当不构成犯罪。尽管检察院和法院未能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但法院的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以及逮捕后对当事人进行取保已经一个侧面说明当事人无罪国内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形非常办案机关实报实销取保缓刑缓和处理方式表达他们案件定性态度其实是一种畸形的常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