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8年,黄XX以刘X名义成立某传媒公司,蔡X、李X、肖X、胡X等人为客服人员和客服小组长,张X、李X、张X某等人为外拍人员。公司运营期间,黄X利用微信邀请商家免费参与公司组织的虚假的“人气商家”、“口碑商家”等微信投票评选活动,承诺得票数前五名的商家可以获得公司免费广告宣传推广和奖品奖牌,投票活动中,调票人员利用投票平台系统中增减票数的功能将不参与活动的商家排在前五名,真实参与的商家排在后面,同时客服人员诱骗商家通过买钻石来提高票数,刺激商家不断充值,截至案发,各被害商家共向互联同城公司充值金额2000多万元。
检方指控:
2020年5月8日检方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X在经营公司期间,作为公司老板和实际经营人,对公司进行管理,同互联同城公司签订协议、组织诈骗活动,在诈骗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构成诈骗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2000多万)。
辩护意见:
2019年7月,我们接受委托担任黄XX的辩护人。介入后,我们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当事人及其家属详细讲解了案件的法律程序和该罪名在法律上的规定。
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展开了阅卷工作。本案案卷数量多,达数万页之多,且由于受害商家众多,工作量巨大。通过我们对案卷材料的仔细研究,详细审查每一笔金额出入及本案核心证据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形成了对本案的定性、金额、证据等多方面的法律意见。我们多次与主办检察官沟通,希望我们的意见可以促成检方对当事人较轻的指控。
我们的主要辩护观点有:
(一)定性上,黄X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时,应当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
(二)金额上,检方指控诈骗223XXXX1475.56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金额的电子数据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
(三)量刑情节上,被告人黄XX存在坦白、认罪认罚和立功三项法定的量刑情节。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处黄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
在全民反诈的互联网时代,电诈案件已经成了全国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由于2016办理电诈案件的司法解释突破了刑诉法的证据证明标准,降低了证明标准,使得辩护工作开展更加艰难。结合我们办理大型电诈案件的经验及对电诈司法解释的钻研,我们认为电诈案件的核心在于案件定性。当前,电诈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普通诈骗罪,也就是说如果案件能够变成合同诈骗罪的定性,就可以不适用电诈司法解释,这样在金额辩护领域将会有大作为,具体参考我们《关于大型案件辩护中的金额辩护》一文。近几年,微信投票类诈骗在全国高发,多数量刑很重。根据我们的检索,诈骗100万判处11年的案例有好几起。本案中,我们的当事人诈骗2000多万,最终判处12年,没有定格判15年或者无期,家属相对较满意。开庭时,我们的庭审表现和专业能力得到了法院和旁听群众的认可,以致于后续众多类似案件的家属纷纷找到张律师,希望为他们的亲属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