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包括哪些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即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行为或者他人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但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范围包括:
(1)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即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2)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
(3)道路交通肇事责任当事人所在的单位。
(4)肇事车辆所有人:按照受益者承担损失原则,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以作为车辆的运行实际控制者和受益者为条件。
(5)违反安保义务的施工单位或者道路管理单位。
(6)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车辆生产和销售单位,等等。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包括两类:
①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即交通肇事当事人(自然人);
②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即依法应当对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单位驾驶员是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由法人、其他组织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由雇主(雇佣关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有追偿权)。
如果单位驾驶员不是在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该驾驶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雇主(雇佣关系)如果没有责任,则不承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单位驾驶员与单位之间一般存在两种关系:
①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驾驶员交通肇事:
A.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驾驶员执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用人单位的驾驶员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佣单位驾驶员交通肇事:
A.存在雇佣关系的单位驾驶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此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对雇员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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