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澍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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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者:李澍青律师|时间:2016年08月30日|分类:交通事故 |385人看过

为了准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省交警总队公布我省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五项基本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

   其中五项基本数据的标准是: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369元/年;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446元/年;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2642.8元/年;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126.36元/年;

   5、职工平均工资为36716元/年。

   据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五项基本数据相比去年均有所增加,增加比率约为六分之一。

   另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当事人农村户口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界定、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界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十三项的计算标准都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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