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形成的原因比较多,由于在立法上并未进行完善的规定。因此隐名股东的一些问题在实务中会存在一些不同的立场,现就隐名股东的几个问题进行一些个人的思考:
第一:判断隐名股东的标准的问题。
隐名股东的成因比较复杂,有可能是为了规避法律,如有的规定外资不得入股,有的规定外资入股的比例,由于规避法律,因此这一类隐名股东的身份效力会受到影响;也有可能是为了隐藏自己的经济活动或者经济实力,这类股东的的地位应该不受影响;也有可能是由于失误,如少报、错报或者未及时变更形成的隐名股东,此类隐名股东的法律效力应不受影响。
关于隐名股东的判断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应当在考察谁是真正股权享有者,谁是幕后控制者,在考察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基础上,结合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选定合理的标准。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确认在实践中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
1、权利义务对等和当事人真实意思优先原则。
隐名股东对应的是显名股东。股东资格的确认关系其与显名股东的利益关系。此乃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如果当事人认可隐名股东的资格,且,隐名股东有成为公司股东的主观意思,法律(司法)没有必要否定。其次,隐名股东须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股东义务,如果隐名股东不承受权利也不负担义务、责任,则不应当认定其股东资格。
2、维护各方利益平衡原则
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不仅关乎隐名股东及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关乎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害关系。因此,在认定隐名股东的资格时,应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尤其是保护善意的交易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使股东制度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3、维护公司稳定原则
认定隐名股东的资格应当尽量使其资格的确认与否能够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
4、禁止法律规避原则
现实生活中很多隐名股东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使得利益达致最大化。关于此种隐名股东应该加以规范和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健康的公司运行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综述,各种原则并非相互孤立,而是应该互相补充,综合应用。
第二:隐名股东有无公司法上的权利
上述提到了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几个原则,我认为如果经过了上述原则的判定其隐名股东的资格得以确认,那么其应当享有公司法上的权利。但是鉴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区别,关于一些程序上的权利应当会受到影响。
第三:隐名股东可否诉公司的决议无效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个人认为,一个被认定为有公司股东资格的隐名股东可以诉公司的决议无效。原因有:一、隐名股东的资格一经确认,便合法的享有作为股东的权利义务。虽然在公司内部的程序性权利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公司的决议不当,造成了隐名股东的损失,此种损失是关乎隐名股东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应当受到保护。二、隐名股东诉公司决议无效,实属公司内部纠纷。对公司内部而言,隐名股东享有与正常股东相同的权利义务,依法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
第三:隐名股东具有何种法律风险,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由于缺乏对于公司运行的有效把握与监督,加之显名(名义)股东的正当合法地位,隐名股东具有的法律风险大致有以下几种:1、显名股东恶意转股或抵押于他人的法律风险;2、显名股东信誉降低,对外大额负债的法律风险。
防范上述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应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与保护:
1、一个有效的的隐名股东协议。此股东协议的目的主要在于约束显名股东。因为一旦隐名股东的资格受到怀疑时,有效地隐名股东协议是非常有力的证据。隐名股东可以根据此协议要求显名股东在协议约定的事项内活动。
2、对委托的显名股东做好“尽职调查”
3、妥善保管出资单或者确认书,这是隐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主观意愿的重要证据
4、参与公司管理与运行。隐名股东受制于身份,不便于参与公司的运行与管理,但是为了防止公司不当的决议或交易行为损害自己的权益,隐名股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的了解公司的运行与财务状况。
第四:关于60日的股东对公司决议撤销权的期限是否合适
公司的决议有时候并没有经全体股东讨论,其他股东了解到公司的决议可能会是一段时间以后的事情。关于判断公司的决议是否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也同样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讨论,甚至有些决议在其付诸实施后才能知道其法律性质,因此,60日的时间相对来说略显短暂。对于隐名股东而言,就更加的紧迫。法律的规定不乏其合理之处,因为市场是变化莫测的,一个商机可能会瞬间即逝,如果公司的决议在的时间里都不能保证其生效时,就会影响公司与第三方的交易,最终损害的是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60日的时间规定对于如提高效率,促进与第三方的交易有重要意义。但是法律并不是以效率为唯一原则,法律应当首先保证公平。因此,个人认为60日的时间稍显短暂,应当适当延长。至于延长多久,需要根据整个市场中大的环境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