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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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的效力及取得

发布者:张长青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217人看过

“录音文件在法定证据种类中属于视听资料,对录音证据,我国现行法律有着严格的限制。”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根据该条款,录音具有证据效力,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录音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录音必须真实,即无任何人为编辑修改。第三,要有其他证据对录音证据佐证。

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私自录音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中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谓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指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等;所谓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指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在他人住所窃听等。即当事人的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名誉权等,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哪些私录音像具有证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但是,《规定》并未提出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具体认定规则。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对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证据在法律方面作审查判断呢?

从一则案例谈起。甲与乙口头协议,各出资3万元合伙购货车一辆,以甲的名义办理了相关手续;合伙运营中双方发生矛盾,又口头协议由乙给付甲3万元购车款,该车便归乙所有。双方按约定付款交车,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来,甲反悔,将车强行劫回。无奈之下,乙暗藏录音机央求甲返还购车款;甲承认事实,但称待有钱时再还,否则根本不承认全部事实。乙遂持偷录的录音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车款。现就该案可能产生的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不予认定效力的情况

双方恶意串通 损人利己

当对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认可此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时,审判人员应查清事实加以判断,确认双方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如有此情况则排除该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在上述案例中,出资者如还有第三人, 甲对乙提供之私录录音在庭上予以认可,双方串通谋取该车权益,法院应查清事实加以判断。

违反善良风俗 非法录制

以非法手段,如采用欺诈、威胁、引诱、收买、骗取、偷窃等恶意方式,在违背当事人意志的情况下,取得的私自录制的视听资料,不能表达当事人的内心真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及采用侵害善良风俗的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上例中,如乙在取证时,对甲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致使甲未能在录音中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该证不予采信。

二、区分情况认定有效力的情况

技术鉴定确定真实

在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时,法院应对该视听资料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确定为真实后,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分析认定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上案中,就可对乙提供的视听资料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

证人证明私录真实

一方当事人秘密录制双方谈话或行动,对方当事人虽不同意、或在庭审中予以否认,但有无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上例中,如丙证实乙私录过程真实,则该私录录音应予采信。

三、同其他证据联系审查

广泛取证 全面分析

应特别注意的是,在认定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时,不管对方当事人对该视听资料认可与否,都应全面分析该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关联程度,要以此为线索查明案件的其他情节,并同在案或调查取得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审查,认定相互一致的证据,实事求是地确定自行录制的视听资料的效力。在上案中,审判人员还应让当事人甲、乙提供他们之间发生的其他事实证据,例如:购车过程、业务联系、车辆维修、盈利分配、争劫汽车等情况。

总之,在认定自行录制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视听资料录制的主体——应限定录制人自己作为其中一方与他方之间的交谈。

视听资料所录的内容——应限于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行为或活动,但涉及个人隐私或他人商业机密的除外,当必须录制他人商业秘密时,应保证不予使用和外传。

视听资料录制的方式——应限于不得采用任何欺诈、威胁、利诱等恶意方式,也不能利用侵害善良风俗的方式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在进行录音时,应当注意以下一些事项:

1、选择合适的录音时间和录音地点、录音器材等。

2、谈话时语气、神态等要自然;

3、谈话过程中简要交代一下谈话者的身份;

4、谈话的内容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5、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如果一定要涉及,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6、不要采用要挟的口吻,否则可能会被指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7、重点在于事实的叙述,不必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8、谈话要抓住重点,适当控制谈话时间,以防被对方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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