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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夫妻双方均不同意抚养孩子,只想离婚?法院判了!

作者:黄婧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7次举报


基本案情

赵某(男)与钱某(女)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赵小某。钱某因生活琐事与赵某争吵后,于2020年5月离家出走。现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离婚。孩子出生后便有听力障碍,虽积极治疗,但至今未能痊愈。现双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要求孩子由对方抚养。


法院裁判

乳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钱某结婚十年有余,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难免偶因意见不合而发生争吵,应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冷静处理,反思修正自己并谦让包容对方。故即便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有争吵,但双方并无原则性、根本性的矛盾与分歧,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定义务,双方必须无条件履行。赵小某存在听力障碍,双方更应给予赵小某更多的照顾和关爱,共同承担起养育赵小某的责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赵某与钱某虽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子女的抚养却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脱,此种行为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应予以提倡。

 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乳山法院判决不准赵某与钱某离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本案,从经济条件、抚养能力、陪伴时间等因素看,赵某与钱某的抚养能力基本相当,但双方都不同意抚养孩子,如果判决准许离婚,可能会对原就身有疾病的赵小某的心理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判决不准离婚,能够给予赵某和钱某更多的冷静时间,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更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赵小某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乳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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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律师:黄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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