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廖某向法院起诉被告万某(女)于2014年两次向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由万某个人签字立据,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3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万某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认为,借款时陈某和万某两人是夫妻关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两人于2016年1月离婚,但仍然须共同归还该借款。 万某承认该款是她所借,因赌博输掉数百万元。其前夫陈某称,万某借款时他在部队服役,对此借款并不知情,事后也没有对该欠款进行追认,该笔借款既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没有用于共同经营,因而自己依法不应承担该债务。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万某向原告借款后逾期不归还,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归还欠款。被告陈某与万某虽在借款时是夫妻关系,但当时陈某正在部队服役。该借款借条上并没有陈某华的签字,事后也没有对该债务予以追认。该两笔债务数额巨大,明显超出双方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该两笔债务是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不能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法院遂判决由被告万某限期归还欠款,被告陈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共同签字: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八大类消费支出分别是食品支出、衣着支出、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支出、医疗保健消费、交通和通信支出、教育文化娱乐服务支出、居住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支出予以认定。也就是说,夫或妻一方借来的钱用来买房子、给子女交学费、看病等家庭支出,即使配偶不知情,不认账也没用,从用途上看用在家庭支出了,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债权人举证责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外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增加了债权人的举债责任。比如债权人借一大笔钱给企业主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后来赔了,配偶说没有经过她同意,也没有用在家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时候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可以通过工商调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等情况,看配偶一方是否持股、是否共同经营从中获利;债权人也可以找证据证明借款的时候配偶是知情的(当时在场或事后默认),是共同的意思表示。债权人为避免此类风险,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事先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万无一失。 文章来源:安仁县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编辑律师:黄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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