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景与张欣(均为化名)于1998年登记结婚。后两人因家庭矛盾升级,感情逐渐破裂。2020年1月,王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名下的财产。 张欣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张欣提出,王景曾在某银行租用保管箱,要求清点、分割该保管箱中的财产。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确认将共同于4月2日下午至银行开箱清点相关财物。 开箱当天,张欣发现箱内并无贵重财物,经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得知王景已经在4月1日提前办理过开箱业务。 王景解释,保管箱中有部分物品为案外人小东所有,故其先行将其拿走。为此,王景出示了案外人小东出具的《证明书》。张欣对此不予认可。 后法院询问王景能否通知案外人小东到庭作证,王景答复:小东表示没有时间前来法庭。 法院裁判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王景与张欣离婚,并酌定涉案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王景占30%、张欣占70%财产的比例进行分割处理。 判后,王景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中,王景作为提起本案诉讼的一方,开庭前已签收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其中已明确告知王景应尽的举证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王景在明知已与张欣约定清点保管箱时间,且张欣已提出分割箱内财物的情况下,仍自行提前办理开箱业务,极可能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现王景所述的案外人小东未到庭向法院作出合理解释,张欣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法院接纳张欣的意见,王景的上述行为可认定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可少分或不分财产。综合考虑本案中的财产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般的离婚案件,如果一方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行为,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而本案中,王景与张欣已约定好开保管箱的时间,但在未告知张欣的情况下,王景提前单方私自开启保管箱取走部分财物,并瞒着张欣与其第二天共同开箱。王景在主观上存有隐瞒故意,导致保管箱内财物情况无法查清,严重损害张欣分割保管箱内财物的权利,此行为同样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王景在本案中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同时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此特别提醒,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必须坚守底线,诚信诉讼,不为私利而故意作虚假诉讼,或者实施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等妨害诉讼的行为。如果有上述行为,不仅会使得自身的民事权利遭遇损失,也可能被法院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编辑律师:黄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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