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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法典|宠物伤人担责划分,遛狗不栓绳不能免责!

作者:黄婧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70次举报


近日,接受经视新闻栏目组邀请,对刚审议通过的《民法典》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夏季是宠物伤人的高发期,宠物伤人到底谁买单?让我们来回顾一下节目。

市民简女士晚上在与自家宠物狗玩耍时,被自家狗狗抓伤了眼睑,差一点就伤到了眼球。

简女士称:遛狗时会牵狗绳,但自家狗属于那种看到人会很激动的类型,担心它会扑到别人,把别人弄伤。

樊先生的女儿上周在小区逗流浪猫时被抓伤手,他觉得小区里经常出现遛狗不牵绳的情况,流浪狗和流浪猫的泛滥,都是不小的安全隐患。

樊先生称,遛狗时,大部分人没有牵绳,很担心被宠物抓到、咬到。有些人会不承认猫、狗是他的,经常出现为这种事扯皮的现象。

长沙市第一医院南院感染科门诊主任医师刘凤娥说,如果是比较重的宠物抓、咬伤,需要注射狂犬免疫球蛋白,费用要2000元左右。除了省农村合作医疗和商业保险可以报销一小部分以外,其他的省市医保都没有报销。狂犬病发病后的死亡率为百分之百!

2019年5月1日,长沙市出台《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不过当中并没有对宠物伤人明确各方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当中专设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就明确了这部分的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责;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责。此举一则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明确何种情形方可构成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减责事由;二则重申了国家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法律立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尚未生效)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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