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5月份,经自由恋爱,女子黄某与男子季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生活琐事不断,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18年2月份,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享有探视权;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男方在南京务工,每周只能回来一次,小孩平时均由爷爷奶奶照看,临放暑假时由女方接走。女方照看期间,愈发觉得女儿由其照顾最佳,于是向男方提出变更抚养权,但遭到对方拒绝。经协商无果后,女方遂以前夫无暇顾及女儿生活起居为由,要求变更监护人。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以女方主张变更抚养关系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黄某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季某于2014年5月20日办理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女儿季小某。2018年2月22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季小某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2020年9月2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原抚养关系是对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孩子基本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因此,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是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本案中,男方虽然在外务工,但每周仍坚持回去一次,且孩子平时由爷爷奶奶妥善照顾,原告主张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
司法实践中,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一般由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协议变更,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后诉请法院,依法进行司法确认或裁判。另一种是出现法定事由变更,实践中,离婚时抚养权一旦确定,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因身患重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等,造成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比如,原抚养一方当事人沾染吸毒、赌博等恶习甚至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再有抚养一方当事人再婚并育有子女,造成孩子身心健康产生消极影响的。
第三,八周岁以上未成年,愿意跟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并且具备抚养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如果孩子明确表示跟随另一方生活,是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后抚养权的。
第四,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因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法律无法一一作出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小孩抚养权。
家悦说法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还需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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