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初原告与被告认识后慢慢产生了感情,2016年8月份被告怀孕,2016年11月份原被告举行订婚仪式。2017年4月13后,两人儿子张某出生,一直由原告张某某及其父母照料。原告与被告未进行结婚登记。现原告起诉被告请求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无补办结婚登记,系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作为男孩张某之父母,有对其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两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方生活,但考虑原、被告目前的生活环境及经济状况,另外从有益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小孩随原告生活为宜。根据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另上一年度江西省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9780元,本着照顾女方原则,被告每月应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本院酌定为人民币300元,直至其18周岁为止。
律师说法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也有例外。在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这三种情况下,孩子可以跟随父亲生活。
“两岁以下一般随母生活”并非无法突破,并且该意见的前提是要围绕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实际判决中,也有少数因两周岁以下子女长期与父亲一起生活,不宜改变环境而判给父亲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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