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施先生1993年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来因施先生身体不好,委托自己的儿子施某某对外出租房屋并对房屋进行管理。2000年,被告张先生从村民囗中得知施某某要出售该房屋便有意购买。施某某向张先生表示其受父亲施先生全权委托其出售房屋,同时向张先生出示了该房屋产证原件,张先生基于信任与施某某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双方以60000元达成房屋买卖合意。协议书中并无原告施先生本人的签字,在卖方处有施某某的签字。协议签订后被告对房屋装修后入住至今,一直由被告交付物业费、水电煤等费用。施某某因病去世之后,施先生在整理施某某遗物时发现与张先生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后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发现该房屋仍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因此施先生诉至法院,以张先生明知该协议未经原告知晓更未经其同意仍与施某某签订购房协议为由,要求确认被告张先生与施某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
原告之子施某某与被告在签订协议后即将该房屋产证原件以及房屋钥匙交给被告,可以由此推测施某某与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后均按照协议各自履行交付房屋和付款的义务。原告施先生自述其在购买系争房屋后都是委托其子施某某对房屋进行出租等管事宜,并将房屋产证原件、购房发票等均交给其子施某某,种种行为均可表明其在房屋管理过程中存在疏忽,故被告基于此相信原告之子施某某系受原告委托出售争议房屋也是情有可原的。在购房协议签订后的十多年内原告及其子施某某均未向被告主张过该协议的效力问题。现原告施先生要求确认《购房协议书》无效,有违常理,也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予以驳回该诉请。
法院认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儿子施某某代以父亲施先生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被告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协议签订后将房屋产证原件以及房屋钥匙一并交给张先生,张先生有理由相信施某某是有权代理的,房屋张先生已经居住了十多年,此时施先生以不知情为由要求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是不符合情理的。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并未满足上述合同无效之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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