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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可否解除?

作者:黄婧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72次举报

【基本案情】:

一、被告兰某2系原告兰某1孙子。2018年8月24日,原、被告经都江堰市安龙镇卉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就家庭赡养纠纷自愿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达成如下协议:1、每月1日由兰某2支付兰某1人民币2000元整,直至兰某1终寿,此款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兰某1于成都农商银行都江堰安龙分理处账号为:022110020121010053768。2、位于安龙镇花卉街119-123号街房,兰某1在有生之年享有永久居住权。3、即日起此房产属于兰某1所有的产权部分全部无偿赠予给兰某2,如遇其他事情(比如房屋变更等)由兰某2为兰某1无偿安排房屋居住至兰某1去世。履行方式、期限:2018年9月1日由安龙镇卉景社区调解委员会监督执行。后,都江堰市安龙镇卉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安龙镇卉景社区二组村民兰某1与兰某2因家庭赡养纠纷一事是双方自愿到社区调解室由社区调委会调解,特此证明。二、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照协议书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2000元。另,原、被告均在位于安龙镇花卉街119-123号房屋居住。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撤销该协议并退还上述房屋。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系以赠与合同纠纷案由起诉,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原告兰某1与被告兰某2系祖孙关系,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亦涉及家庭赡养等问题,故该案案由应为婚姻家庭纠纷。本院认为,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在都江堰市安龙镇卉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就家庭赡养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被告亦按照协议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且原、被告现均在位于安龙镇花卉街119-123号房屋居住,故原告以上述协议系其受被告胁迫签订并要求撤销该协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位于安龙镇花卉街119-123号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一旦达成协议,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取消。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另一方就有权提出解除他们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现从以下几点进行具体分析:

(一)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协议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都负有一定的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具体表现在:

(1)受扶养人应当履行将其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受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能擅自处分(如出卖、交换、赠与等),因为这样会影响遗赠的执行,使扶养人无法实现受遗赠的权利。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受扶养人补偿其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

(2)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扶养人应当对受扶养人给予生活上照料和扶助,并在受扶养人死亡后负责办理受扶养人的丧事。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受扶养人可以解除协议。如果协议未解除,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受扶养人的财产,经受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受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二)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义务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据此,在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往往不具有血缘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也只是为了获得遗赠人的财产,在扶养一段时间后,态度就不如刚签订协议时好;而遗赠人比较敏感,扶养人态度稍有不好,就会怀疑扶养人签订协议的动机是为了财产,最终导致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为了更好发挥遗赠扶养协议的作用,双方在协议中应将扶养义务的标准制订详细,平时注重感情投入,减少纠纷(如向被扶养人借钱等)。另外,随着时代的发展,老年人去养老院也是一种安度晚年的好方式。

 

(案号:(2019)川0181民初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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